
保罗想要遵守律法,但他的罪性使他违背律法: “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反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第 15 节) 。
保罗现在正在为我们提供一个内在自我的内在心理模型。我们内心有两种力量在相互对抗:罪性,或“肉体”,以及蒙救赎的本性。我们内心既有旧的罪性,也有新的本性,后者是照着基督的形象造的(哥林多后书 5:17)。
我们内在自我的这种心智模型的核心洞见在于,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选择激发哪种本性。我们可以决定哪种本性可以透过我们而活(加拉太书 5:17)。
内心渴望遵行律法,这说明真正的保罗并没有犯罪。相反,是他内心的罪性在违背律法。保罗说,我所愿意的,我反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反去作。
即便如此,保罗仍然要为他肉体的行为负责(罗马书6:12-14)。这是因为他选择让罪性行事。他形容自己仍在做我所不愿意做的事,说我同意律法,承认律法是好的(16节) 。现在,保罗在这个心智模型中又添加了第三个方面:我们的意志。我们有罪性(肉体)、新性(新人)和意志。我们仍然是一个人,但我们有这三个内在的行动者。保罗正在提升这个难题的关键;我们可以选择-通过基督。
尽管保罗内心深处存在着冲突,在罪性和新性情之间挣扎,但保罗仍然是保罗。正因如此,他才如此痛苦。我们都能感同身受。如果使徒保罗-他为福音受苦,是一位信仰英雄-也曾有过这样的经历,我们也能预料到他也会经历同样的痛苦。
这一点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我们不能遵守律法,以及为什么“更多的规条”永远无法“解决”任何人的问题。保罗想要遵守律法,却反其道而行之: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犯的(犯/违反律法)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了”(17节) 。
他明确表示,犯罪的不是他(保罗),而是他的罪性,让他决定赋予罪性以违背律法。保罗现在断言:
因为我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我,只是行出来由我而行不出来(第 18 节) 。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断言,意义深远。保罗说,在他里面,在他肉体里,没有良善。这意味着肉体是完全无法改造的。这意味着,所有改造和个人提升的努力,如果靠我们自己的力量去做,都注定会失败。
保罗愿意行善,却行不出来: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第 19 节) 。
保罗最终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决定要顺服哪种本性: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20节)
在这段经文中,他描述了他的新本性所希望的(通过遵守律法来取悦上帝)与他的罪性导致他做的事(违反律法)之间的冲突。
保罗在此为所有信徒树立了一个关于内在自我的思维模型。我们有三个行为主体:
我们的目标必须是辨别肉体的声音。肉体可能伪装成“我”,让我们相信我们别无选择。它也可能伪装成圣灵。它可能把生说成死,把死说成生。它有很多特质,但都是坏的,因为我们的肉体里没有良善。
这是一个深刻的洞见;保罗很快就会告诉我们:“你们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马书8:13)。我们拥有意志,当我们将意志顺服圣灵时,我们就能将自己从寄居在我们里面的、有害的肉体中分别出来(治死)。这最终会引导我们体验生命的丰硕果实。因此,我们能够凭着信心,恢复按照神为我们(美好)计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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