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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lue Letter B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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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 22:66-71 含义

关于这一事件的平行福音记载可以在马太福音 27:1-2 和马可福音 15:1 中找到。

  • 注意:在这段评论中,每当祭司长和长老们迫害耶稣时违反了犹太律法,我们就用括号来标明那条规则-即[规则 2:中立]。这些规则的编号是根据《圣经说》系列关于宗教迫害耶稣的内容

要查看违反规则的完整列表,请参阅《圣经》文章:耶稣的审判,第 1 部分。宗教领袖所违反的法律:摘要。

路加继续讲述耶稣被钉十字架前最后几个小时的故事,讲述了耶稣在日出后不久在由长老祭司长组成的犹太公会面前接受的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宗教审判。这次审判被称为耶稣在犹太公会前的日出审判。路加提供了耶稣正式宗教审判的细节,马太对此进行了总结:

“到了早晨,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同商议,要治死耶稣。”
(马太福音 27:1)

耶稣在议会面前接受日出审判,时间是在黎明时分,大概是尼散月 15 日(按罗马计算是星期五早上)早上 5:30 至 6:00 之间。

要了解这些事件的时间和顺序,请参阅《圣经》中的“时间线:耶稣的最后 24 小时”。

耶稣在客西马尼园凌晨被捕(路加福音 22:47-53)到黎明后不久被交给彼拉多(路加福音 23:1;马太福音 27:2;马可福音 15:1;约翰福音 18:28),他一共经历了三次宗教审判。这三次审判是:

  1. 耶稣在前大祭司亚那的家中接受初步审判(约翰福音 18:12-14;19-24)
  2. 耶稣在现任大祭司该亚法的家中接受夜间审判(马太福音 26:57-68;马可福音 14:53-65;路加福音 22:54;约翰福音 18:24)
  3. 耶稣在犹太公会前的日出审判(马太福音 27:1-2;马可福音 15:1;路加福音 22:66-71)

要了解有关耶稣初步审判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约翰福音 18:12-14 的圣经注释。

要了解更多有关耶稣在该亚法家中接受第二次宗教审判的信息,请参阅马太福音 26:57-58开头的《圣经说》评论。

只有约翰描述了第一次审判。马太和马可描述了第二次审判,而路加和约翰提到或暗示了第二次审判。路加描述了第三次审判,马太和马可对此进行了简短的总结。没有一部福音书详细描述了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但福音书的叙述相互补充,完整地描述了耶稣被捕后被交给罗马人进行民事审判之前发生事情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事件的顺序,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审判,第 3 部分。耶稣宗教迫害的 5 个阶段”。

正如刚才所说,路加几乎完全跳过了耶稣的前两次宗教审判,而几乎只关注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原因可能是因为耶稣的第三次宗教审判是他的正式审判。它具有前几次审判所缺乏的法律效力和定罪耶稣的权威,尽管日出审判具有官方地位,但其非法性并不亚于前两次审判。

耶稣的初步审判的结果只不过是耶稣脸上的一块伤痕和亚那的自尊心受到了打击,因为当议会聚集在该亚法的家中时,这位前大祭司未能发现或捏造指控。

第二次审判的结果几乎是第二次失败,直到该亚法让耶稣发誓并询问是否是弥赛亚(马太福音 26:63)。当耶稣回答说是弥赛亚,并且他们会看到坐在权能者的右边,驾着云降临(马太福音 26:64;马可福音 14:62)时,该亚法(非法地)撕破了他的衣服,指控耶稣犯有亵渎罪(马太福音 26:65;马可福音 14:63-64)。公会迅速判处耶稣有罪,并在一次投票中判处他死刑(马太福音 26:66;马可福音 14:64)。在耶稣的敌人眼中,第二次审判是成功的,因为它找到了一条判处他死刑的途径。

但即使第二次审判以定罪和判刑而告终,它也不能被视为合法,因为它发生在晚上(规则 5:非法时间),并且是在其中一名法官的家中(规则 6:非法地点)。

因此,有必要进行第三次审判,审判地点合适,技术上也非常接近。第三次审判是耶稣的正式审判,法官可以宣称至少表面上合法。但实际上,它并不比前两次对耶稣的宗教审判更合法或合法。

路加之所以报道第三次审判,可能是因为这是对耶稣的正式法律审判,而不是像第一次那样的初步审讯,也不是像第二次那样的正式审判的试运行。回想一下,他声称的目标是以这样的方式报道事件,使他的读者能够“确切地知道你所学到的东西的真相”(路加福音 1:4)。

路加也可能关注第三次审判,因为他知道马太和马可已经广泛讨论了其他审判,但只提到了第三次审判,因此感到受圣灵的驱使,写下最后一次审判。

无论如何,路加最后一次谈论耶稣时,正被拘留他的人殴打和嘲笑,等待早晨的审判(路加福音 22:63-65)。耶稣的这次虐待很可能发生在第二次在该亚法家中受审之后,与马太和马可在他们的记述中描述的被定罪后受到的最初一轮虐待不同(马太福音 26:67-68;马可福音 14:65)。

这段经文的注释细分如下:

  1. 会议召开(路加福音22:66)
  2. 开始起诉(路加福音 22:67a)
  3. 耶稣的回答(二十二68-69)
  4. 耶稣被定罪(二十二70-71)

1. 理事会召开
(路加福音 22:66)

路加开始描述耶稣在犹太公会前的日出审判-这是他的第三次正式宗教审判:

天亮的时候,民间的长老和祭司长带文士都聚集起来,把耶稣带到他们的议事厅(第 66 节)。

这句话中的“就是指耶稣。

路加的短语“天亮的时候”让我们知道,他并不是在描述耶稣第一次或第二次受审是在晚上。这次受审与耶稣前两次受审不同,第二个迹象是受审地点。路加透露,地点是他们的议事厅

议事位于圣殿内,是犹太公会的正式法庭。公元一世纪,犹太人将议事称为“凿石厅”。议事厅与第一次审判(亚那的家-约翰福音 18:3、19-24)和第二次审判(该亚法的家-马太福音 26:57-66;约翰福音 18:25)的地点不同。耶稣前两次宗教审判的时间和地点都是非法的:

  • 任何涉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不能晚上开庭审理。 [规则五:非法时间]
  • 所有审判都必须在预先确定的公共场所进行。 [规则 6:非法地点]

长老会选择在白天于公共的、预先确定的议事厅对耶稣进行正式审判部分解决地点问题,但只是部分解决了非法时间问题。

尽管从技术上讲,当时已经是白天,但对耶稣的正式宗教审判仍然为时过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审判要等到早晨的献祭之后才能进行。这些献祭通常在上午 9:00 左右进行。马可告诉我们,耶稣在上午 9:00 时就被钉在十字架上了(马可福音 15:25)。

耶稣的民事审判持续了大约三个小时,因此他的正式日出审判(可能发生在早上 5:30-6:00 之间)仍然远远超出了合法的授权范围。这也符合马太对这场审判的介绍:“天亮了……”(马太福音 27:1)。尽管当时是白天,但从法律上来说,进行审判仍然为时过早。

此外,安息日或节日不应进行审判。审判日期很可能是尼散月 15 日,即为期七天的无酵节的第一天。前一天是逾越节。无论如何,耶稣的审判都不应在这些日子进行-但因为民间的长老祭司长文士急于处死(马太福音 26:59),他们无视自己的法律。

因此,耶稣的第三次正式宗教审判是在合法的地点-犹太公会的议事厅,但它仍然违反了有关时间的多项法律[规则 5:非法时间]。

此外,对耶稣的第三次审判从一开始也违反了以下司法原则和法律实践:

  • 规则 1:阴谋-法官密谋杀死耶稣。
  • 规则 2:中立-法官憎恨耶稣。
  • 规则三:审判舞弊-审判结果是预先确定的。
  • 规则 4:贿赂-审判是基于贿赂的。

随着此次审判的进展,我们将继续看到它如何违反更多的司法法律。

路加告诉我们,宣布天亮后,民间的长老议会便开始集会审判在当天最早的时刻进行,以便耶稣的追随者能够召集民众之前被罗马人处死,宗教领袖们能够继续履行除酵节的职责。

民间长老会议是路加向希腊听众描述犹太公会的方式。

公会是犹太最高法律权威机构由 71 名法官组成。在第二圣殿时期,法利赛人(长老和律法师)获得 24 个席位,文士(与法利赛人有关的律师)获得 22 个席位,撒都该人(祭司长)获得 24 个席位。大祭司是撒都该人,主持公会事务。因此,法利赛人获得多数票,撒都该人获得行政领导权。

公会之所以在这么早的时候召开是为了正式判处耶稣死刑(马太福音 27:1)。他们会使用与该亚法(在耶稣第二次受审时)类似的论据来迅速得出结果。因此,耶稣的第二次审判是第三次审判的一种预演,论据和判决已经预先确定,并且基本上是剧本化的[规则 3:操纵审判]。

他们把拘留所可能在该亚法的家里或附近)带到了他们的议事厅。据信该亚法的家位于耶路撒冷的上区,在城市的西南部。如果是这样,它就在艾赛尼区,离耶稣与门徒们庆祝逾越节的地方不远,那天晚上刚开始。如前所述,公会的议事厅位于圣殿内。圣殿建筑群位于城市的东北部,距离约三分之一英里

耶稣的第三次审判比大祭司家中马戏团般的法庭要有序得多。无需唤醒并召集公会法官,寻找假证人,伪造证据或编造指控。由于手头有预先准备好的论据,并且已经演练过流程,耶稣的正式审判避免了第二次审判的混乱和混乱。

2.起诉开始
(路加福音 22:67上)

距离耶路撒冷城苏醒、挤满信徒、无酵节开始还有很短的时间,对耶稣的第三次审判直奔主题。

在该亚法安排的审问之后,审判开始审问耶稣,重现亵渎的罪行(马太福音 26:63):

他们对他说 如果你是基督,请告诉我们 (第 67 节上)。

第三次审判耶稣,与其说是为了查明耶稣是否犯了罪,倒不如说是为了给设下圈套,让做一些议会可以声称是犯罪的事情。这是对正义的严重扭曲。

此外,他们的做法违反了多项犹太法律。

  • 规则 7:缺乏指控-审判不是基于对先前犯下的罪行的指控,而是基于试图制造新的罪行。
  • 规则 8:缺乏辩护-审判并未按照犹太法律的要求以被告人的陈述开始。
  • 规则 9:缺乏证据-审判不是在权衡先前犯下的罪行的证据;原告试图制造证据来定耶稣的罪。
  • 规则 12:不当起诉-法官不能充当被告的辩护人或反对被告的辩护人,但耶稣的法官也在起诉他。
  • 规则 13:强迫自证其罪-使用被告关于他自己的证词是违法的。

3. 耶稣的回应
(路加福音 22:67b-69)

耶稣用两点观察来回答他们的问题,以说明他们遭受不公正的迫害:

但耶稣对他们说:“我若告诉你们,你们不信;我若问你们,你们不回答。”(第 67-68 节)

早在第二次审判中,当该亚法要求耶稣宣誓,耶稣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告诉他们,他基督/弥赛亚。

“耶稣对他说:‘你自己说的是。然而我告诉你,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
(马太福音 26:64)

“耶稣说:‘我是。你们将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
(马可福音 14:62)

此前,当耶稣回答他们的问题,大祭司撕破衣服,指控耶稣亵渎神明,根本不考虑耶稣的话语是否属实,更不相信(马太福音 26:65;马可福音 14:63-64a)。然后他们都判死刑,并狠狠地殴打他,并因为他的回答而残酷地嘲笑(马太福音 26:66-68;马可福音 14:64b-65;路加福音 22:63-65)。

耶稣正确地预见到了他们再次彻底拒绝。因此告诉他们如果我告诉你们真相,你们不会相信。耶稣还说:如果我问问题,你们不会回答我。

耶稣这些话,是针对那些控告他的人,告诉他们他们对问题和真相不感兴趣。他们只想听说一些可以罪的话

这些观察的含义是,由于他们的邪恶,没有义务回答他们的问题

耶稣还是(再次)回答了公会的问题。他的回答与在第二次受审时对该亚法的预言性回答(马太福音 26:64;马可福音 14:62)类似

“从今以后,人子要坐在神权能的右边” (第 69 节)。

“人子”这个词明显是弥赛亚的称呼。耶稣经常用这个词来形容自己。

要了解该术语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人子”。

上帝权力的右手这个词语指的是上帝和他的宝座。

正如回答该亚法一样,耶稣的回答明确提到了但以理书中关于亘古常在者和人子的强大异象的已证实的弥赛亚预言

但以理预言说:

“我一直在寻找
直到宝座设立,
亘古常在者就坐在他的座位上。”
(但以理书 7:9 上)


“我不断地在夜间的异象中观看,
看哪,天上的云彩
有一位像人子的将要来临,
他来到亘古常在者面前
并被呈现在他面前。”
(但以理书 7:13)

关于人子,但以理描述道:

“他被赋予了统治权,
荣耀和国度,
愿所有民族、国家和所有语言的人
可以侍奉他。
他的统治是永远的
不会消失;
他的国度只有一个
不会被毁坏。”
(但以理书 7:14)

耶稣在回应公会的要求时陈述了弥赛亚预言:如果你是基督/弥赛亚,请告诉我们;耶稣声称这个预言是关于他自己的。耶稣暗示了在回应该亚法的要求时说过的同样的话。

他的推论是,有一天,当聚集议事厅里的每个人看到他坐在上帝力量的右手边时,都会认出就是基督/弥赛亚

耶稣将这一未来事件的实现作为他主张的最终证明。

到那时,没有人会争辩说他是主的弥赛亚仆人,他们针对他的阴谋论据将像虫蛀的衣服一样毫无价值和破旧不堪(以赛亚书 50:9)。现在所有谴责他的舌头都将承认耶稣基督是主,以荣耀父神(腓立比书 2:11)。但他们将被自己论据的火炬点燃,并躺在痛苦中(以赛亚书 50:11)。

4.耶稣被定罪
(路加福音 22:70-71)

聚集在一起的公会可能对耶稣生动的回答感到高兴。当耶稣说出他们认为是亵渎的时,他们扭曲的心可能会欢欣鼓舞。但他们仍然希望得到更清晰、更简单的答案,以便记录定罪。

他们都说:“那么,你是神的儿子吗?” (第 70 节上)

他们要求再次澄清,耶稣之前声明是否表明他自己是上帝(弥赛亚和亘古常在者)。

这正是耶稣所宣称的。

耶稣回答他们说:“是的,我是。” (第 70b 节)

路加所用的表达方式被翻译为“是的,我是”-是希腊语表达方式:ἐγώ εἰμι。(这个表达方式发音为“Eg-ō I-mee”)。这是上帝用来向摩西描述自己的神圣名字的希腊语翻译-“YAHWEH”(出埃及记 3:14)。犹太人认为说出上帝的名字是亵渎神明。

如果耶稣用这种表达方式回答,不仅说出了上帝的名字,而且还声称自己是上帝。对于任何实际上不是上帝的人来说,这都是亵渎神明的话。但反对他的议会从未调查过这一说法。他们只是假定不是自称的那样。

他们就说:“我们还需什么见证呢?因为我们亲自听见他亲口说了。”(第 71 节)

正如该亚法先前夸口的那样(马太福音 26:65;马可福音 14:64),现在聚集的公会也夸口说,他们不需要遵守摩西律法,摩西律法要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的证词才能定罪一个人,

“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
(申命记 17:6)

长老、祭司文士组成的议会无视摩西的命令,理由是他们亲耳听耶稣说出了他们认为是亵渎的他们将作为自己的证人。他们自己的法律禁止案件的法官同时作为同一案件的证人。法官不能提供证词并作为证人。[规则 12:不当起诉]。但这恰恰是这个议会所做的。

此外,根据犹太法律,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使用被告对自己的证词是违法的(规则 13:强迫自证其罪)。耶稣在审判期间亲口说出的话不能用来宣判无罪或定罪。但公会还是用这些话来定耶稣的罪。

在判断他们自己的证词不需要进一步的证人的证词,并且通过接受耶稣亲口所说的话作为耶稣应得死刑的唯一证据,召集议会缺乏法律上可接受的证据来指控耶稣,更不用说谴责耶稣了[规则 9:缺乏证据]。

路加没有记录这次审判的判决,而马太和马可记录了第二次审判的判决(马太福音 26:66;马可福音 14:64b)。但其结果显而易见,他们的判决是耶稣犯了亵渎罪,并判处死刑。

我们可以推断这些事情,因为审判从一开始就安排好了两种结果;他们接下来做的就是把带到罗马总督彼拉多那里处决(路加福音 23:1-2;15)。

但我们知道这些是耶稣第三次审判的判决和宣判,因为马太告诉我们确实是这样的(马太福音 27:1)。

如果判决结果一致,就像耶稣第二次受审时一样,“他们都定他该死”(马可福音 14:64),那么根据犹太法律,判决无效。福音书没有表明判决结果不一致,并且提供了几个迹象表明判决结果一致。

之前一致投票定耶稣有罪的法官和这次议会会议上聚集的法官是同一批。此外,路加告诉我们,至少有一位同情耶稣的议会成员没有出席耶稣的宗教审判(路加福音 23:50),这可能表明只有敌视耶稣的议会成员才被告知要聚集在一起。

如果对耶稣的第三次宗教审判的判决是一致的,那么当判决成立时,它就违反了他们自己的司法法律。[规则 16:错误的判决]

与许多要求所有陪审团审判必须一致决定的西方司法法典不同,根据犹太法典,任何一致的有罪判决都会自动导致被告无罪释放。

犹太人的判决要求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以多数票决定有罪判决,但并非一致通过。至少有一名法官必须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有两个原因:

  1. 每次司法审议中都必须有仁慈的因素(出埃及记 34:5-7;撒迦利亚书 7:9)。
  2. 犹太人还认为,一致定罪意味着存在针对被告的阴谋,因为法官们每次都会宣布他们的判决,从最年轻的法官开始。如果所有 23 名(或更多)法官都独立投票判定有罪,则意味着存在串谋。

判决和宣判在同一次会议上作出,而这两项判决本应分开审议和决定。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犹太法律要求在判定被告有罪的第二天就判处死刑

在对耶稣的正式宗教审判中,判决是在有罪判决发布后迅速做出的。判决并未在定罪和定罪之间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规则 17:快速判决]。

耶稣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宗教审判是在几分钟内开始和决定的。我们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公会一到天亮“一大早”举行了会议(马可福音 15:1),根据约翰的说法,他们到达了圣殿建筑群另一边的总督府,在“还很早的时候”将耶稣交给彼拉多(约翰福音 18:28)。

这一系列事件始于夜幕降临后不久的一场意外而令人不安的警报,犹大警告祭司们,耶稣知道他们的阴谋(约翰福音 13:21-30)。这引发了一系列活动,祭司和长老们聚集在一起,招募罗马人,找到并逮捕了耶稣,在亚那的家中审问他,组织假证人作证,该亚法介入并指控耶稣亵渎神明,并在日出时重新召集,迅速正式审判耶稣。

通过无数次曲解法律,判处耶稣死刑的阴谋成功达到了其杀人的目的。

但最终,根据犹太法庭的规定,犹太公会以宗教原因判处耶稣死刑,随后,公会将耶稣带到罗马犹大总督面前,以叛乱的政治原因将处决(路加福音 23:1-5)。

这是下一段经文的内容。

有关耶稣受审期间所违背的原则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受审,第四部分。被违反的司法原则。

有关耶稣受审期间所违反的其他律法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受审,第 5 部分。被违反的实践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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