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约翰一书 2:1-3 中,约翰完成了他的七个条件陈述,并重申了他写这封信的目的,那就是让他的孩子们认识上帝,体验永生的丰盛。
在开篇章节中,使徒约翰:
正如我们将在对约翰一书 2:1-3 的注释中看到的那样,约翰又增加了两个条件语句,使他的条件语句系列达到七个:
约翰写信给那些已经领受 永生恩赐的信徒(约翰一书 2:13),目的是让他们藉着与神相交和享受喜乐,完全体验永生(约翰一书 1:3-4)。与神相交和喜乐是永生奖赏的一部分。
在约翰一书1章中,作者具体说明了他写这封书信的两个原因,
在提出前五个条件性陈述之后(约翰一书 1:6-10),约翰重申了他写这封信的目的,然后继续说道:
我的孩子们,我写这些话给你们,是要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第1节)。
第 1 节的第一句话是约翰第三次阐明他写这封书信的目的。
我的孩子们,我写这些话给你们,是要你们不犯罪(第1节上)。
约翰写这封信的目的是为了让他的读者(他亲切地称他们为“我的小孩子们”)不要犯罪。
约翰在这里用第一人称写作,说“我写这些事”。他不再像这封信的开头几节(约翰一书 1:1-5)那样用“我们”来指代自己和使徒们的见证,而是用了“我”。这种转变很可能是因为约翰从约翰一书 1:6 开始用“我们”来表明自己与读者之间的关系。
约翰在信中称呼收信人为“我的孩子们”,这既表达了他对他们的权威,也体现了他对他们的爱意。
约翰写这封信的时候,可能已经是一位老人了,他几十年来一直遵照耶稣的命令(马太福音 28:18-20)向他人传播和教导耶稣的福音。
约翰的教导如同父亲引导孩子一般,帮助读者在信仰上成长。约翰可能是最后一位在世的使徒,因此被视为基督教信仰的“父亲”。约翰的父性语言也与约翰二书1:1和约翰三书1:1、3的记载相符。
约翰写这封书信的第三个目的与他的前两个目的密切相关。事实上,这三个目的本质上是同一个目的,只是表达方式不同。
约翰所阐述的三个写作理由都相互关联:如果我们不犯罪,就能与神相交,祂的喜乐也会在我们里面完全实现;如果我们选择犯罪,就无法与神相交,祂的喜乐也不会在我们里面。
约翰写信是为了让他的读者(我的孩子们)不犯罪,从而体验到与上帝的喜乐和团契。
罪是指偏离正道或达不到上帝完美的标准。罪是指任何违背上帝旨意的思想、态度或行为。罪就是未能完全按照上帝创造设计中的真理、光明和良善而活。
罪的后果是死亡(罗马书 6:23)。死亡意味着分离。当人的身体死亡时,它就与灵魂和灵性分离(雅各书 2:26)。罪使我们与神隔绝。亚当和夏娃在违背神的命令犯罪的那一天,灵性就死了,与神隔绝了(创世记 2:17,3:24)。当他们被逐出伊甸园时,也失去了永生(创世记 3:22)。
罪的最终惩罚是永远与上帝在火湖中分离(马太福音 25:41,启示录 20:14-15)。
藉着耶稣的十字架,我们的罪蒙受恩典赦免。祂自己就是我们罪的挽回祭,这一点稍后会解释。
当我们信耶稣时,我们就领受并接受上帝赦罪的恩典。信耶稣的人,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切罪都已得赦免,并且免于罪的最终刑罚(在火湖中与上帝永远隔绝)。圣经清楚地表明,凡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就不被定罪(罗马书 8:1);而且,我们的罪在哪里增多,上帝的恩典就更显多(罗马书 5:20),因为耶稣以祂的义代替了我们的罪(哥林多后书 5:21);祂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歌罗西书 2:13-14)。
约翰写信给那些罪已在耶稣里得赦免的信徒(约翰一书 2:12),他们因此不再面临与神永远隔绝的危险。然而,即使领受了永生的恩赐,信徒仍然会犯罪,而且也确实会犯罪。事实上,约翰刚刚指出,任何声称自己不再犯罪的信徒都是在自欺(约翰一书 1:8)。
当信徒选择犯罪或不认罪时,他们虽然没有失去与神的关系,却失去了与神的亲密关系。他们错失了本应属于他们的喜乐。当他们行在黑暗中时,他们就与神断绝了团契,与神隔绝(约翰一书 1:5-6)。这种隔绝如同死亡(罗马书 6:16)。
约翰写信给他的孩子们,是为了让他们不要犯罪,以免错过这份喜乐。他希望孩子们体验生命而非死亡,体验联结与团契而非分离。
“不可犯罪”是对信徒的劝勉,要他们行在光明中,并喜乐地与神相交。
约翰再次强调,他并非说信徒不会犯罪。“你们不会犯罪”暗示了一种不切实际且不符合圣经的期望,即信徒在获得永生后就不再犯罪。约翰已经明确指出,信徒仍然会犯罪,否认这一事实是自欺欺人(约翰一书 1:7-8),这排除了任何认为罪在今生已被消除的想法。
“不可犯罪”这句话并非要求我们完全无罪(尽管我们应当努力效法天父的完美——马太福音 5:48)。每个信徒都会不断犯罪,需要耶稣的宝血不断洁净我们,使我们能与耶稣保持团契(约翰一书 1:7)。因此,约翰所说的“不可犯罪”是指,他写信是为了劝诫他的儿女们不要选择行在罪恶的黑暗中,而是选择行在光明中,如同他行在光明中一样。
约翰写这封信是为了鼓励信徒抵挡罪恶,积极主动地寻求行在光明中,免得失去与神同行所带来的喜乐、亲密和团契。约翰所关心的并非他们在神眼中失去称义(永生的恩赐),因为这在基督里已经稳固。约翰更不愿他的儿女们错失永生的奖赏,也不愿他们因选择黑暗而非光明而承受实际的后果。约翰在这封信中着重强调的是今世的奖赏,那就是现在就活在喜乐和团契之中。
约翰紧接着对他的孩子们表达了牧者的希望:不要犯罪,并保证了当他们犯罪时会发生什么。
第六项条件声明
若有人犯罪,我们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第 1 节下半句)。
第六条:若有人犯罪……
在此语境中,关系代词“anyone”指的是约翰的读者/约翰的孩子们中的任何人。更广义地说, “anyone”指的是像约翰一样,相信耶稣、领受了永生恩赐、并属于上帝属灵家庭的任何人。
“若有人犯罪”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若有信徒犯罪。
现在时动词“sins ”的意思与约翰在“我写这些事,是要你们不犯罪”这句话中“罪”的意思相同。在这两种情况下, “sin”和“sins”都指选择犯罪,或者说与神断绝关系,行在黑暗中。
约翰所描述的完整情况是:如果任何信徒故意犯罪,选择在黑暗中行走。
在前五个条件句中,约翰描述了如果我们选择犯罪并在黑暗中行走,作为信徒的我们将遭受的负面后果。
这些负面后果包括:
以上种种都是罪的负面后果,任何信徒都不愿经历。但这些后果都不足以使人失去永生的恩赐,或被逐出神的家,或遭受罪的永恒刑罚——即永远与神隔绝。
但约翰在这里并没有为信徒犯罪增添新的负面后果。相反,他给予信徒一个令人安心的提醒:即使他们犯错、选择犯罪或行在黑暗中,上帝仍然信守承诺。
第六条条件的结果是:我们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义者耶稣基督。
约翰向我们保证,因着耶稣,无论我们罪孽多么深重,无论我们远离神走得多么黑暗,我们都永远不会因罪而永远被定罪。约翰用这个条件句提醒我们,是谁在赦免我们的罪——是义者耶稣基督,祂是我们在父面前的辩护者。
使徒保罗在《提摩太后书》中解释了耶稣遮盖我们罪性的这一事实:
“即使我们不信,祂仍然信实,因为祂不能背弃自己。”
(提摩太后书 2:13)
保罗称信耶稣的人为“在基督里”(罗马书 8:1,12:5;哥林多前书 1:30,15:22)。如果一个信徒“在基督里”,那么耶稣在父面前否认这个人就等于否认自己,因为所有信徒在祂里面合而为一。因此,即使我们不信,祂仍然是信实的。无论何时我们(约翰的孩子们以及所有信耶稣的人)犯罪、跌倒或退步到黑暗中,我们在父那里都有一位中保。
我们在父面前的辩护者是义者耶稣基督。
辩护人是指在法律场合中,代表他人、为其辩护并为其发声的人。
约翰福音中译为“辩护者”的希腊词,是 παράκλητος (G3875,发音为“par-ak-lē-tos”) 的一种形式。它的字面意思是“被召到身边或帮助的人”,用来描述安慰者、代求者、辅导者或法律辩护人。这与约翰福音中耶稣描述圣灵为祂要差遣的“帮助者”时所用的希腊词相同(约翰福音 14:16, 14:26, 15:26, 16:7)。在约翰一书中,“paraklētos”一词仅在此处用来指代基督。
耶稣和圣灵都是我们的“保惠师”。
在第 1 节经文的上下文中,“paraklētos”将耶稣描述为我们的帮助者、顾问、代求者和/或法律辩护人,他为我们辩护。
当我们听到或读到“辩护人”这个词时,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律师,但“调解人”或许更准确。当我们犯罪时,我们不需要律师来帮我们摆脱指控(罗马书 8:33-34),但我们确实需要一位代求者或调解人。
我们在路加福音22章中可以看到一个例子,耶稣在预言西门彼得会否认他之前,告诉彼得他正在为他祷告。
“西门,西门,撒但想要筛你们像筛麦子一样;但我已经为你祈求,叫你不至于失了信心。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弟兄们。”
(路加福音 22:31-32)
耶稣为西门彼得祷告了三件事:
在路加福音22章31-32节中,耶稣在西门彼得犯下否认主的罪之前,就为他代求祷告。耶稣知道他会犯罪,所以在他离弃主之前就为他祈求回转。
信徒犯罪时,并非独自站在圣洁的神面前为自己辩护。耶稣的代求实际上是为他们求情,这与祂作为完全的大祭司的角色息息相关(希伯来书 9:11-15, 24-25)。相反,他们有一位中保和保——义者耶稣基督。
约翰称耶稣为义人,因为唯有祂是义人。作为弥赛亚(基督意为“弥赛亚”——约翰福音1:41),耶稣被耶和华差遣来成全律法,成就神的旨意(诗篇40:7-8,以赛亚书42:1,马太福音5:17,约翰福音6:38,17:4)。耶稣是唯一完全成全神律法的人。祂舍弃自己的野心和欲望,凭着信心选择遵行天父的旨意(路加福音22:42)。耶稣在十字架上完成了祂对神律法的义的成全,以及祂对天父旨意的完全顺服(约翰福音19:30,腓立比书2:5-8)。
世上所有的人类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 3:23)。除了耶稣以外,没有人能凭自己的功德在神面前称义。唯有耶稣有资格代表我们在父面前,因为祂自己就是义人。
耶稣不仅是义人,他还是道成肉身的神,他是基督。
作为神的儿子,耶稣与父神合而为一(约翰福音 10:30)。当耶稣作为我们在父神面前的中保时,祂并非以一个独立或次要的存在去恳求一位不情愿的神。相反,祂是以永恒之子的身份代求,祂在意志、目的和本性上都与父神完全合一。
作为基督,耶稣是神长久以来应许的弥赛亚——神所膏立的,祂被差遣来救赎、统治和复兴世人。当耶稣作为我们在父面前的中保时,祂是以神所拣选的救赎君王的身份行事,祂的救赎之工已完全满足了义的要求。因此,我们的中保正是神所应许要受苦担重担、担当我们的罪并使我们称义的那一位(以赛亚书53章)。因为耶稣是基督,祂的代求是基于祂已完成的使命——祂顺服的一生、舍命的死和得胜的复活。
当耶稣为信徒代求时,祂并非在父面前为我们的罪辩护。祂的代求并非为我们的过犯开脱、减轻或否认。耶稣的代求完全承认我们罪的一切邪恶,以及我们因罪所当受的死亡。
当耶稣为信徒辩护和代求时,祂代表我们这些属于祂的人。祂在神面前的地位是无可指摘的。耶稣也与那些在祂里面的人分享祂的义。约翰福音2节解释说: “耶稣自己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保罗在《哥林多后书》中精彩地阐述了耶稣如何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这一切都是出于神,他藉着基督使我们与他和好,又将劝人与他和好的职分赐给我们。这就是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
(哥林多后书 5:18-19)
换句话说,天父的计划是让耶稣藉着他自己无罪的义,使不义和罪恶的世界与神和好。保罗总结说:“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哥林多后书 5:21)
因此,约翰在第六条条件语句中向信徒们保证,如果他们中有人犯罪,耶稣不会拒绝他们或收回他所赐的永生,而是耶稣会站在父神面前,作为他们的辩护者,他亲自为他们所有的罪付出了全部代价。
信徒在神眼中称义,并非取决于他们个人持续的行为,而是取决于基督的义,祂的死、复活以及祂持续不断的代求。我们的中保是义者耶稣基督,这才是最重要的。
保罗惊叹于一个奇妙的真理:信徒们得罪的那一位,正是那位保护我们免于罪孽的那一位。在《罗马书》中,保罗通过一系列反问句来阐述这一点,而他自己也一一作答。
保罗的第一个问答表明了我们如何藉着神自己成为义人。接下来是一个反问句,其预期答案是“没有人”:
谁能控告上帝的选民呢?上帝才是称义的那一位。
(罗马书 8:33b)
接下来,保罗问道:
“谁能定罪(上帝所称义的人)呢?”
(罗马书 8:34a)
保罗用以下论断回答了这个问题:
“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复活了,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
(罗马书 8:34b)
能够定我们罪的,是基督。但祂也是为我们代求的辩护者。因为耶稣作为我们的辩护者为我们代求,祂就不定我们的罪,不作我们的控告者。“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就不被定罪了。”(罗马书 8:1)
保罗由此得出结论:既然只有耶稣才能定我们的罪,但他却选择作为我们的辩护者为我们代求,那么就没有谁能定我们的罪了。
他再次使用反问句,预料到答案是“没有人”:
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
(罗马书 8:35)
保罗斩钉截铁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人或事能将我们分开。”
“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有能力的,是高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
(罗马书 8:38-39)
保罗和约翰都肯定,凡领受 永生恩赐的人,他们的罪都藉着耶稣永远得赦免。耶稣的代求意味着,即使信徒跌倒,他们与天父的关系也不会断绝。义子站在天父的右边,不断地为我们代求,确保没有任何控告能定我们的罪。
因着我们的罪,我们可能会失去与神的团契(约翰一书 1:5-6, 8, 10)。但永生的恩赐却永不被夺走。当我们认罪时,与神的团契就能恢复,因为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使我们能与他一同行在光明中(约翰一书 1:9)。无论我们偏离正道多远,无论我们犯了多少罪,耶稣都是我们的中保。
耶稣是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他自己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但为我们的罪,也为普天下人的罪(第2节)。
第 2 节是对第 1 节的延伸,讲述了耶稣为我们的罪代求时所做的工作。
连词“ and”将第 2 节与第 1 节连接起来。
代词“祂自己”指的是耶稣本人。“祂自己”描述了耶稣如何亲自作为我们的中保为我们代求,以及祂如何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在英语中, “赎罪”指的是通过献祭来平息或满足上帝的公义愤怒。在圣经中, “赎罪”指的是通过献祭来消除上帝对罪的公义愤怒。
赎罪是赎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赎罪和挽回祭都涉及罪的问题以及神与人之间和解的需要。它们都包含以献祭来消除罪疚感并修复关系的理念。
严格来说,“赎罪”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赎罪”的意思是“洁净”。它指的是通过血祭去除罪孽,并实现与神和好。
赎罪的含义更为具体。赎罪的意思是“满足”。它描述的是上帝因罪得赎而感到满足,并止息了祂对罪的公义愤怒。
在圣经中,有两个密切相关的希腊名词都被翻译为“赎罪” :
这两个希腊词本质上意思相同,都描述了上帝的满意,但这两个词在表达这个含义的方式上略有不同。
旧约圣经的古希腊语译本(七十士译本)经常使用“hilastayrēon”一词来指代“施恩座”(出埃及记25:17-22,利未记16:13-15)或祭坛的边缘(以西结书43:17-18)。希伯来书的作者也用“hilastayrēon”来指代“施恩座”(希伯来书9:5)。施恩座是约柜的盖子,在赎罪日,人们将血洒在约柜上(利未记16:8-34)。
施恩座是赎罪的地方,因为耶和华的同在住在施恩座之上(出埃及记 25:22,利未记 16:2,民数记 7:89)。
约翰在第 2 节和约翰一书 4:10 中用来表示赎罪的术语是“Hilasmos”(G2434)。
耶稣作为我们罪的挽回祭,是平息上帝愤怒的赎罪祭。事实上,约翰一书 2:2 的一些英文译本将“hilasmos”译为“赎罪祭”,并写道:“他自己就是为我们的罪作的赎罪祭”(NIV,CSB)。
摩西律法规定要献祭牲畜来赎罪,因为罪带来罪疚和死亡,而赎罪需要流血。耶和华宣告: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已将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
(利未记 17:11)
这些献祭象征着罪的严重性。罪并非无关紧要,它会带来真实的刑罚:死亡。而赦免需要以替代的方式。正如《希伯来书》的作者所解释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来书 9:22)。
在赎罪日,大祭司要为自己和百姓献血,“为圣所赎罪,因以色列人的污秽和他们一切的罪过”(利未记 16:16)。《希伯来书》的作者指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希伯来书 10:4)。
然而,这些牺牲却年复一年、日复一日、世纪复一世纪地不断重复。
律法下的献祭是神所设立的赎罪仪式,预表那一次献上、永远有效的更大献祭,这献祭将真正除去罪(罗马书 6:10,希伯来书 9:12)。这些献祭指向十字架,指向耶稣基督自己,祂是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事实上,保罗告诉罗马人,上帝在耶稣降生之前饶恕以色列人的罪,是因为祂预见到祂儿子将来要被钉十字架。保罗称之为“上帝的忍耐”(罗马书 3:25):
“基督耶稣,神藉着信,用祂的血,公开设立祂作挽回祭,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神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前所犯的罪。”
(罗马书 3:24b-25)
当天父垂顾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牺牲时,祂便心满意足。耶稣除去了神因我们罪而对我们的忿怒。信徒之所以能在神的光照下称义,是因为耶稣自己就是我们罪的挽回祭。唯有藉着耶稣的宝血,我们才能重生进入神的家;也唯有藉着耶稣的宝血,我们才能与天父相交。
约翰告诉我们,神差遣耶稣作我们的中保,为我们的罪作挽回祭,是因为祂爱我们(约翰福音3:16,约翰一书4:9-10)。十字架正是神爱的实现。耶稣既是我们的中保,又是为我们的罪作挽回祭,这使祂拥有独特的资格,可以向天父代求,祈求祂赦免我们的罪。
约翰在描述耶稣是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之后,又描述了他的牺牲能够赎罪的程度,他补充说:不但为我们的罪,也为全世界的罪(第 2 节下半句)。
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牺牲不仅能够平息上帝对信祂之人罪孽的愤怒,也能洗净世上一切的罪。耶稣为所有人而死。祂为信祂的人而死,也为拒绝祂的人而死。耶稣为世人的罪而死。
约翰清楚地表明,耶稣的赎罪是无限的。他的牺牲并非仅仅为了赎我们(信徒)的罪。十字架是为了全世界的罪,包括不信之人的罪。因为耶稣既是为我们(信徒)的罪作了赎罪祭,也是为全世界(不信之人)的罪作了赎罪祭,所以他在十字架上的死并非仅限于任何一方。他的赎罪是普世的。
耶稣之所以能够赎清世人的罪,是因为祂是神的儿子。作为神,祂的牺牲具有无限的价值。不朽的神子道成肉身,成为必死的,并牺牲自己,为的是拯救世人脱离罪恶(马太福音 1:21,约翰一书 4:9-10)。
基督为世人的罪作了挽回祭,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是否信耶稣、是否接受永生的恩赐,所有人的罪都会得到赦免。耶稣的宝血救赎所有相信的人(约翰福音 3:14-15)。
耶稣的宝血可以赎清世人的罪,但只有信祂的人才能真正享受到祂宝血的功效。唯有信耶稣,祂的宝血才能涂抹在我们的罪上,使神的忿怒得以消除,使我们得享永生。耶稣在教导中解释过这一点:
“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起铜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叫一切信他的人都得永生。”
(约翰福音 3:14-15)
耶稣在谈到永生的恩赐时说:“信他的人必得永生”(约翰福音3:15)。值得注意的是,永生“在他里面”——耶稣是赎罪的源头,也是生命的源头。
保罗也谈到藉着信领受永生的恩赐,他写道:“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马书 5:1)。保罗接着谈到信徒藉着耶稣持续不断地为我们的罪作挽回祭,他说:“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必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罗马书 5:9)。
约翰写道,耶稣是为普天下人的罪作了挽回祭,然后他提出了这一系列条件语句中的第七个也是最后一个。
第七项条件声明
我们若遵守他的诫命,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他了(第3节)。
这条语句是这一系列条件语句的压轴之作。
在希伯来思想中,数字七象征着圆满。这第七条条件句完善了其他几条所指向的主题:认识神并遵守祂的诫命(约翰后来揭示,这诫命的精髓在于彼此相爱)。与神建立亲密的关系,并遵守祂爱的诫命,是与父和祂的儿子分享团契和喜乐的必要条件。
在约翰的第七个条件语句中,他颠倒了顺序。他没有先陈述条件后陈述结果,而是先陈述结果,最后才陈述条件。
由此可知:我们已经认识了他。
条件是: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
这种先陈述结果后陈述条件的模式颠倒,在文体上也向约翰的读者表明他即将结束这一系列条件语句。但这种模式转变还有另一个看似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为了同时强调结果和条件。
这一陈述的后果和条件引出了《约翰一书》的两个主要主题:
这两个主题在这封书信中多次交汇,但或许最重要的是在约翰一书 4:7 中,经文说:“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从神生的,并且认识神。”
这两个主题都直接源于耶稣的教导(约翰一书 1:1-2)。
第七条条件的结果是:由此我们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了他……
约翰在陈述这个条件时,首先将结果放在首位。他用“藉此”来引出结果。这里的“藉此”指的是陈述末尾的条件,即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
所以,约翰这句话的完整含义是:我们遵守他的诫命,就知道我们认识他了。
如同约翰一书1:6开始的一系列条件句一样,代词“我们”特指约翰的主要听众和他自己。更广义地说, “我们”指的是已经领受 永生恩赐的耶稣信徒。
在第3节中,两个被译为“知道”的词都是希腊语单词γινώσκω(G1097,发音为“gin-ō-skō”)的不同形式。“Ginōskō”指的是经验性或关系性的知识,而非理性的知识。“Ginōskō”也是一个“状态”动词,这意味着它描述的是一种存在状态,而非一种行为。作为一个状态动词,“ginōskō”更多地关乎我们是谁,而非我们做了什么。
约翰一书 2:3 包含了这封书信中“ginōskō”一词出现的前两次,总共出现了二十五次。希腊动词“ginōskō”在这封短小的书信中出现的次数比新约圣经中的任何其他书卷都多,仅次于路加福音(出现二十八次)和约翰福音(出现五十七次)。
尽管第 3 节中的两个“知道”都是“ginōskō”的形式,但希腊语动词时态和我们所知道的对象却有所不同。
第 3 节中第一次出现的“ginōskō”翻译为:我们知道。
“ginōskō”一词在第一个例子中所指的对象就是第二个例子中所指的对象。在第一个例子中,“ginōskō”所指的对象或事物是确定性,是我们已经认识祂(耶稣)的保证。
“ginōskō”一词首次出现的时态是现在进行时。这意味着,如果我们遵守耶稣的诫命,我们就能持续不断地体验到确信,并确切地知道我们已经认识了耶稣。
第3节中第二次出现的“ginōskō”译为:我们已经认识了。我们所认识的并非事物,而是一个人——耶稣这个人。
约翰一书 2:3 与约翰福音 17:3 有明显的联系,约翰在引用耶稣对永生的定义时使用了“ginōskō”:
“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
(约翰福音 17:3)
如果我们认识耶稣,我们就能获得永生。
第二个“ginōskō”的动词时态是完成时。通常,希腊语动词使用完成时态时,强调的是已完成动作的持续影响。但当像“知道”这样的状态动词使用完成时态时,它会强化该词本身的含义。因此,这里第二个“ginōskō”的含义可以是: “我们深切地了解”、“我们深刻地体验”或“我们完全了解”。
约翰说,如果我们遵守耶稣的诫命,就能完全认识他,并深刻地经历他。当我们结合约翰福音17章3节中耶稣对永生的定义来思考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现约翰的意思是,我们知道自己完全经历永生(认识他)的途径,就是遵守他的诫命。
在我们继续解释这一条件之前,首先应该指出,认识祂并不是指获得永生的恩赐,而是指与神有更亲密的关系和团契,这是永生奖赏的一部分。
在这封信中,约翰向罪已蒙赦免的信徒(约翰一书 2:12)宣告永生(约翰一书 1:2)。约翰明确指出,他写这封信是为了让读者与神和祂的门徒相交(约翰一书 1:3),并且“使我们的喜乐得以完全”(约翰一书 1:4)。
我们在约翰一书 1:5-10 中看到,与神相交的途径是认罪悔改,并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一样。而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一样,意味着遵守耶稣的诫命(第 3 节),彼此相爱,如同他爱我们一样(约翰福音 15:12,约翰一书 4:11)。
行在光明中、认罪悔改、选择不犯罪、遵守神的诫命、彼此相爱,这些都是行为。这与信徒蒙救赎的目的相符——“行善,就是神预先安排我们去行的”(以弗所书 2:10)。然而,我们蒙救赎脱离罪,乃是藉着神的恩典和耶稣的死,与行为无关(以弗所书 2:8-9)。
圣经一贯教导我们,永生的恩赐与我们遵守上帝律法的能力无关,而完全是祂恩典和怜悯的结果。
“我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
(约翰福音 10:28)
“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罗马书 3:20a)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
(以弗所书 2:8-9)
“他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圣灵是神藉着耶稣基督我们救主厚厚浇灌在我们身上的,好叫我们既因他的恩典称义,就得以承受永生的盼望。”
(提多书 3:5-7)
唯有信靠耶稣,才能领受永生的恩赐。正如以色列人在旷野中仰望铜蛇,得医治,脱离毒蛇的毒害一样,我们也当有信心仰望十字架上的耶稣,才能领受永生的恩赐(约翰福音3:14-15)。正如耶稣所应许的:“我要将生命泉的水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喝”(启示录21:6b),凡有信心向祂祈求生命之水的人,都蒙受永生的恩赐。
遵守神的诫命并不意味着我们拥有永生的恩赐,因为信徒也可能(而且可悲的是,他们常常确实如此)行在黑暗中。约翰写这封信的重点在于劝诫信徒行在光明中,这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行在黑暗中。如果我们不会行在黑暗中,他的信也就失去了紧迫性。事实上,在约翰一书2:15-16中,约翰也清楚地表明,信徒在爱谁、爱什么方面只有两种选择:我们可以爱世界及其情欲,也可以跟随神。
如果永生的恩赐取决于我们遵守祂诫命的能力,那它就不是恩赐,而是奖赏。我们谁也无法靠自己的努力获得它。我们都会走向毁灭,因为我们不断犯罪,并非总是遵守祂的诫命。彼得曾信誓旦旦地说他绝不会否认耶稣,但他最终还是否认了。我们遵守祂的诫命,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境地。
如果永生的恩赐与我们遵守祂诫命的能力挂钩,那么这份恩赐就可能被收回。但神的恩赐是不可撤销的(约翰福音 10:28-29,罗马书 8:37-38,11:29)。同样,如果我们确信自己拥有这份恩赐仅仅源于我们的良好行为,那么我们的信心就建立在我们自己身上,而不是在基督身上。
约翰的观点关乎我们的经历,而非我们是谁。信徒重生后,在基督里就成了新造的人(哥林多后书 5:17)。约翰渴望那些已经获得永生的信徒也能获得最丰盛的永生体验。而这体验源于认识神,认识神则源于遵行祂的诫命。
第七个条件: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
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能知道我们藉着认识祂而经历永生的圆满。如果我们遵守祂的诫命,我们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祂了。
约翰在《约翰二书》中对此进行了扩展,他说:“我们照他的诫命而行,这就是爱了。”(约翰二书 1:6)
顺服源于认识神,并像神一样行在光明中。
如上所述,遵守祂的诫命并非我们拥有 永生恩赐的标志,但却是与祂相交的标志。遵守祂的诫命,是我们正在经历永生奖赏的标志。
约翰所说的诫命,正是耶稣教导门徒的诫命。这些诫命概括为:要彼此相爱,如同他爱他们一样。耶稣在被捕当晚向约翰和其他门徒解释了这些诫命:
“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彼此相爱。你们若彼此相爱,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
(约翰福音 13:34-35)
“我的命令就是: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
(约翰福音 15:12)
“我命令你们,要你们彼此相爱。”
(约翰福音 15:17)
耶稣还教导我们,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我们就是他的朋友,并常在他的爱中:
“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一样。”
(约翰福音 15:10)
“你们若遵行我的命令,就是我的朋友。”
(约翰福音 15:14)
“住在”意味着安息,就像住在房子里一样。我们能够遵守祂彼此相爱的诫命,唯一的途径就是凭着信心住在神里面。如果我们遵守祂的诫命,我们就会彼此相爱。如果我们彼此相爱,我们就能遵守祂的诫命,并享受天父的爱(约翰福音 14:23)。但如果我们不爱神,我们就不会遵守祂的诫命,也不会住在神的爱里(约翰福音 14:24a)。
约翰在这封书信的后面,用另一个条件句阐述了这些道理:
“如果我们彼此相爱,上帝就住在我们里面,他的爱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
(约翰一书 4:12b)
约翰接着写道:
“由此我们知道[‘ginōskō’,我们住在祂里面,祂也住在我们里面。”
(约翰一书 4:13a)
因此,约翰一书 4:12b-13a 本质上是对约翰一书 2:3 的重述,其中明确地提出了彼此相爱的命令。约翰在约翰二书中对此的阐述更为明确,他说:“我们照他的命令而行,这就是爱了”(约翰二书 1:6)。约翰还在约翰福音 15 章中提到了“与神同在”的主题,他在那里回忆了耶稣所说的话:
“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
约翰福音 15:4
耶稣解释说,住在神里面的结果是能够享受天父之爱的祝福,遵守祂的话语,并且爱耶稣。
“人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爱他,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与他同住。不爱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
(约翰福音 14:23-24)
这节经文描绘了进入神的家,与祂建立如同家人般的团契生活。认识神是体验永生的积极过程。认识神会体现在我们的行为、生活方式和行事为人中。然而,认识神并非仅仅为了遵守律法而遵守律法。法利赛人遵守宗教规条,却不认识神(马太福音 15:7-9)。相反,从约翰一书和耶稣的教导中我们可以看出,遵守神的诫命关乎爱——对神的爱,并由此流露出对别人的爱。
保罗指出,那些试图靠律法称义的领袖“并没有得着律法”(罗马书 9:31)。但那些甚至没有寻求称义的外邦人“却得着了义,就是因信称义”(罗马书 9:30)。真正的义是由内而外产生的(申命记 30:14,马太福音 5-7,罗马书 12:2,歌罗西书 3:2, 10)。
在《圣经注释》(约翰一书 2:4-6)的下一节中,我们将解释约翰在约翰一书 2:4、6、9 中三个“那说……”的陈述中的前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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