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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一书 2:1-3 含义

在约翰一书 2:1-3 中,约翰完成了他的七个条件陈述,并重申了他写这封信的目的,那就是让他的孩子们认识上帝,体验永生的丰盛。

在开篇章节中,使徒约翰:

  • 他将这封书信的信息建立在耶稣传道之初的基础上——而约翰正是耶稣传道的近距离见证人。
    (约翰一书 1:1)

  • 确立了“上帝是光,在他里面毫无黑暗”这一事实。
    (约翰一书 1:5)

  • 引入了“行在光明中”与“行在黑暗中”的概念。光明象征着上帝的圣洁和完美,而黑暗则象征着罪恶和世俗的堕落。
    (约翰一书 1:6)

  • 列出了五个条件语句,定义了信徒在黑暗中行走或在光明中行走意味着什么,并描述了它们的后果。
    (约翰一书 1:6-10)

正如我们将在对约翰一书 2:1-3 的注释中看到的那样,约翰又增加了两个条件语句,使他的条件语句系列达到七个:

  1. 若有人犯罪,我们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
    (v 1b)

  2. 我们若遵守他的诫命,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他了
    (v 3)

约翰写信给那些已经领受 永生恩赐的信徒(约翰一书 2:13),目的是让他们藉着与神相交和享受喜乐,完全体验永生(约翰一书 1:3-4)。与神相交和喜乐是永生奖赏的一部分。

在约翰一书1章中,作者具体说明了他写这封书信的两个原因,

  1. 他写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能够与上帝和他的追随者建立团契(“koinonia”——伙伴关系/社群)。
    (约翰一书 1:3)

  2. 他写这本书是为了让读者能够分享约翰以及所有通过基督耶稣与神相交的人的完全喜乐。
    (约翰一书 1:4)

在提出前五个条件性陈述之后(约翰一书 1:6-10),约翰重申了他写这封信的目的,然后继续说道:

我的孩子们,我写这些话给你们,是要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第1节)。

第 1 节的第一句话是约翰第三次阐明他写这封书信的目的。

我的孩子们,我写这些话给你们,是要你们不犯罪(第1节上)。

约翰写这封信的目的是为了让他的读者(他亲切地称他们为“我的小孩子们”)不要犯罪

约翰在这里用第一人称写作,说“我写这些事”。他不再像这封信的开头几节(约翰一书 1:1-5)那样用“我们”来指代自己和使徒们的见证,而是用了“”。这种转变很可能是因为约翰从约翰一书 1:6 开始用“我们”来表明自己与读者之间的关系。

约翰在信中称呼收信人为“我的孩子们”,这既表达了他对他们的权威,也体现了他对他们的爱意。

约翰写这封信的时候,可能已经是一位老人了,他几十年来一直遵照耶稣的命令(马太福音 28:18-20)向他人传播和教导耶稣的福音。

约翰的教导如同父亲引导孩子一般,帮助读者在信仰上成长。约翰可能是最后一位在世的使徒,因此被视为基督教信仰的“父亲”。约翰的父性语言也与约翰二书1:1和约翰三书1:1、3的记载相符。

约翰这封书信的第三个目的与他的前两个目的密切相关。事实上,这三个目的本质上是同一个目的只是表达方式不同。

约翰所阐述的三个写作理由都相互关联:如果我们不犯罪就能与神相交,祂的喜乐也会在我们里面完全实现;如果我们选择犯罪无法与神相交,祂的喜乐也不会在我们里面。

约翰写信是为了他的读者(我的孩子们不犯罪,从而体验到与上帝的喜乐和团契。

是指偏离正道或达不到上帝完美的标准。是指任何违背上帝旨意的思想、态度或行为。就是未能完全按照上帝创造设计中的真理、光明和良善而活。

的后果是死亡(罗马书 6:23)。死亡意味着分离。当人的身体死亡时,它就与灵魂和灵性分离(雅各书 2:26)。使我们与神隔绝。亚当和夏娃在违背神的命令犯罪的那一天,灵性就死了,与神隔绝了(创世记 2:17,3:24)。当他们被逐出伊甸园时,也失去了永生(创世记 3:22)。

的最终惩罚是永远与上帝在火湖中分离(马太福音 25:41,启示录 20:14-15)。

藉着耶稣的十字架,我们的罪蒙受恩典赦免。祂自己就是我们罪的挽回祭,这一点稍后会解释。

当我们信耶稣时,我们就领受并接受上帝赦罪的恩典。信耶稣的人,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切都已得赦免,并且免于的最终刑罚(在火湖中与上帝永远隔绝)。圣经清楚地表明,凡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就不被定罪(罗马书 8:1);而且,我们的在哪里增多,上帝的恩典就更显多(罗马书 5:20),因为耶稣以祂的义代替了我们的(哥林多后书 5:21);祂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歌罗西书 2:13-14)。

约翰写信给那些已在耶稣里得赦免的信徒(约翰一书 2:12),他们因此不再面临与神永远隔绝的危险。然而,即使领受了永生的恩赐,信徒仍然会犯罪,而且也确实会犯罪。事实上,约翰刚刚指出,任何声称自己不再犯罪的信徒都是在自欺(约翰一书 1:8)。

当信徒选择犯罪或不认罪时,他们虽然没有失去与神的关系,却失去了与神的亲密关系。他们错失了本应属于他们的喜乐。当他们行在黑暗中时,他们就与神断绝了团契,与神隔绝(约翰一书 1:5-6)。这种隔绝如同死亡(罗马书 6:16)。

约翰写信他的孩子们,是为了让他们不要犯罪,以免错过这份喜乐。他希望孩子们体验生命而非死亡,体验联结与团契而非分离。

“不可犯罪”是对信徒的劝勉,要他们行在光明中,并喜乐地与神相交。

约翰再次强调,他并非说信徒不会犯罪。“你们不会犯罪”暗示了一种不切实际且不符合圣经的期望,即信徒在获得永生后就不再犯罪。约翰已经明确指出,信徒仍然会犯罪,否认这一事实是自欺欺人(约翰一书 1:7-8),这排除了任何认为在今生已被消除的想法。

不可犯罪”这句话并非要求我们完全无罪(尽管我们应当努力效法天父的完美——马太福音 5:48)。每个信徒都会不断犯罪,需要耶稣的宝血不断洁净我们,使我们能与耶稣保持团契(约翰一书 1:7)。因此,约翰所说的“不可犯罪”是指,他写信是为了劝诫他的儿女们不要选择行在罪恶的黑暗中,而是选择行在光明中,如同他行在光明中一样。

约翰写这封信是为了鼓励信徒抵挡罪恶,积极主动地寻求行在光明中免得失去与神同行所带来的喜乐、亲密和团契。约翰所关心的并非他们在神眼中失去称义(永生的恩赐),因为这在基督里已经稳固。约翰更不愿他的儿女们错失永生的奖赏,也不愿他们因选择黑暗而非光明而承受实际的后果。约翰在这封信中着重强调的是今世的奖赏,那就是现在就活在喜乐和团契之中。

约翰紧接着对他的孩子们表达了牧者的希望:不要犯罪,并保证了当他们犯罪时会发生什么。

第六项条件声明

若有人犯罪,我们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第 1 节下半句)。

第六条:若有人犯罪……

在此语境中,关系代词“anyone”指的是约翰的读者/约翰的孩子们中的任何人。更广义地说, “anyone”指的是像约翰一样,相信耶稣、领受了永生恩赐、并属于上帝属灵家庭的任何人

“若有人犯罪”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若有信徒犯罪

现在时动词“sins ”的意思与约翰在“我写这些事,是要你们不犯罪”这句话中“罪”的意思相同。在这两种情况下, “sin”“sins”都指选择犯罪,或者说与神断绝关系,行在黑暗中。

约翰所描述的完整情况是:如果任何信徒故意犯罪,选择在黑暗中行走。

在前五个条件句中,约翰描述了如果我们选择犯罪并在黑暗中行走,作为信徒的我们将遭受的负面后果。

这些负面后果包括:

  • 在黑暗中行走
    (约翰一书 1:6)

  • 说谎且不讲真话
    (约翰一书 1:6)

  • 与上帝及其信徒失去联系
    (约翰一书 1:7)

  • 若没有耶稣的宝血洗净我们的罪,我们就无法与神建立团契。
    (约翰一书 1:7, 9)

  • 我们自欺欺人,心中没有祂真理之光。
    (约翰一书 1:8)
  • 称上帝为说谎者,并且不把祂的话语放在我们里面。
    (约翰一书 1:10)

以上种种都是的负面后果,任何信徒都不愿经历。但这些后果都不足以使人失去永生的恩赐,或被逐出神的家,或遭受罪的永恒刑罚——即永远与神隔绝。

但约翰在这里并没有为信徒犯罪增添新的负面后果。相反,他给予信徒一个令人安心的提醒:即使他们犯错、选择犯罪或行在黑暗中,上帝仍然信守承诺。

第六条条件的结果是:我们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义者耶稣基督

约翰向我们保证,因着耶稣,无论我们罪孽多么深重,无论我们远离神走得多么黑暗,我们都永远不会因而永远被定罪。约翰用这个条件句提醒我们,是谁在赦免我们的罪——是义者耶稣基督,祂是我们在父面前的辩护者

使徒保罗在《提摩太后书》中解释了耶稣遮盖我们罪性的这一事实:

“即使我们不信,祂仍然信实,因为祂不能背弃自己。”
(提摩太后书 2:13)

保罗称信耶稣的人为“在基督里”(罗马书 8:1,12:5;哥林多前书 1:30,15:22)。如果一个信徒“在基督里”,那么耶稣面前否认这个人就等于否认自己,因为所有信徒在祂里面合而为一。因此,即使我们不信,祂仍然是信实的。无论何时我们(约翰的孩子们以及所有耶稣的人)犯罪、跌倒或退步到黑暗中,我们在父那里都有一位中保

我们在父面前的辩护者义者耶稣基督

辩护人是指在法律场合中,代表他人、为其辩护并为其发声的人。

约翰福音中译为“辩护者”的希腊词,是 παράκλητος (G3875,发音为“par-ak-lē-tos”) 的一种形式。它的字面意思是“被召到身边或帮助的人”,用来描述安慰者、代求者、辅导者或法律辩护人。这与约翰福音中耶稣描述圣灵为祂要差遣的“帮助者”时所用的希腊词相同(约翰福音 14:16, 14:26, 15:26, 16:7)。在约翰一书中,“paraklētos”一词仅在此处用来指代基督

耶稣和圣灵都是我们的“保惠师”。

在第 1 节经文的上下文中,“paraklētos”将耶稣描述为我们的帮助者、顾问、代求者和/或法律辩护人,他为我们辩护。

当我们听到或读到“辩护人”这个词时,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律师,但“调解人”或许更准确。当我们犯罪时,我们不需要律师来帮我们摆脱指控(罗马书 8:33-34),但我们确实需要一位代求者或调解人。

我们在路加福音22章中可以看到一个例子,耶稣在预言西门彼得会否认他之前,告诉彼得他正在为他祷告。

“西门,西门,撒但想要筛你们像筛麦子一样;但我已经为你祈求,叫你不至于失了信心。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弟兄们。”
(路加福音 22:31-32)

耶稣为西门彼得祷告了三件事:

  1. 彼得的信仰不会动摇。
  2. 彼得将会回归基督。
  3. 愿彼得回来后能坚固和鼓励其他人。

在路加福音22章31-32节中,耶稣在西门彼得犯下否认主的罪之前,就为他代求祷告。耶稣知道他会犯罪,所以在他离弃主之前就为他祈求回转。

信徒犯罪时,并非独自站在圣洁的神面前为自己辩护。耶稣的代求实际上是为他们求情,这与祂作为完全的大祭司的角色息息相关(希伯来书 9:11-15, 24-25)。相反,他们有一位中保和保——义者耶稣基督

约翰称耶稣义人,因为唯有祂是义人。作为弥赛亚(基督意为“弥赛亚”——约翰福音1:41),耶稣被耶和华差遣来成全律法,成就神的旨意(诗篇40:7-8,以赛亚书42:1,马太福音5:17,约翰福音6:38,17:4)。耶稣是唯一完全成全神律法的人。祂舍弃自己的野心和欲望,凭着信心选择遵行天父的旨意(路加福音22:42)。耶稣在十字架上完成了祂对神律法的的成全,以及祂对天父旨意的完全顺服(约翰福音19:30,腓立比书2:5-8)。

世上所有的人类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 3:23)。除了耶稣以外,没有人能凭自己的功德在神面前称。唯有耶稣有资格代表我们在面前因为祂自己就是义人

耶稣不仅是义人,他还是道成肉身的神,他是基督

作为神的儿子,耶稣父神合而为一(约翰福音 10:30)。当耶稣作为我们在父神面前的中保时,祂并非以一个独立或次要的存在去恳求一位不情愿的神。相反,祂是以永恒之子的身份代求,祂在意志、目的和本性上都与父神完全合一。

作为基督耶稣是神长久以来应许的弥赛亚——神所膏立的,祂被差遣来救赎、统治和复兴世人。当耶稣作为我们在父面前的中保时,祂是以神所拣选的救赎君王的身份行事,祂的救赎之工已完全满足了义的要求。因此,我们的中保正是神所应许要受苦担重担、担当我们的并使我们称义的那一位(以赛亚书53章)。因为耶稣基督,祂的代求是基于祂已完成的使命——祂顺服的一生、舍命的死和得胜的复活。

耶稣为信徒代求时,祂并非在面前为我们的辩护。祂的代求并非为我们的过犯开脱、减轻或否认。耶稣的代求完全承认我们的一切邪恶,以及我们因罪所当受的死亡。

耶稣为信徒辩护和代求时,祂代表我们这些属于祂的人。祂在神面前的地位是无可指摘的。耶稣也与那些在祂里面的人分享祂的。约翰福音2节解释说: “耶稣自己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保罗在《哥林多后书》中精彩地阐述了耶稣如何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这一切都是出于神,他藉着基督使我们与他和好,又将劝人与他和好的职分赐给我们。这就是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
(哥林多后书 5:18-19)

换句话说,天父的计划是让耶稣藉着他自己无罪的义,使不义和罪恶的世界与神和好。保罗总结说:“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哥林多后书 5:21)

因此,约翰在第六条条件语句中向信徒们保证,如果他们中有人犯罪耶稣不会拒绝他们或收回他所赐的永生,而是耶稣会站在父神面前,作为他们的辩护者,他亲自为他们所有的罪付出了全部代价。

信徒在神眼中称义,并非取决于他们个人持续的行为,而是取决于基督的义,祂的死、复活以及祂持续不断的代求。我们的中保义者耶稣基督,这才是最重要的。

保罗惊叹于一个奇妙的真理:信徒们得罪的那一位,正是那位保护我们免于罪孽的那一位。在《罗马书》中,保罗通过一系列反问句来阐述这一点,而他自己也一一作答。

保罗的第一个问答表明了我们如何藉着神自己成为义人。接下来是一个反问句,其预期答案是“没有人”:

谁能控告上帝的选民呢?上帝才是称义的那一位。
(罗马书 8:33b)

接下来,保罗问道:

“谁能定罪(上帝所称义的人)呢?”
(罗马书 8:34a)

保罗用以下论断回答了这个问题:

“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复活了,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
(罗马书 8:34b)

能够定我们罪的,是基督。但祂也是为我们代求的辩护者。因为耶稣作为我们的辩护者为我们代求,祂就不定我们的罪,不作我们的控告者。“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就不被定罪了。”(罗马书 8:1)

保罗由此得出结论:既然只有耶稣才能定我们的罪,但他却选择作为我们的辩护者为我们代求,那么就没有谁能定我们的罪了。

他再次使用反问句,预料到答案是“没有人”:

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
(罗马书 8:35)

保罗斩钉截铁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人或事能将我们分开。”

“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有能力的,是高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
(罗马书 8:38-39)

保罗和约翰都肯定,凡领受 永生恩赐的人,他们的罪都藉着耶稣永远得赦免。耶稣的代求意味着,即使信徒跌倒,他们与天父的关系也不会断绝。子站在天父的右边,不断地为我们代求,确保没有任何控告能定我们的罪。

因着我们的罪,我们可能会失去与神的团契(约翰一书 1:5-6, 8, 10)。但永生的恩赐却永不被夺走。当我们认罪时,与神的团契就能恢复,因为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使我们能与他一同行在光明中(约翰一书 1:9)。无论我们偏离正道多远,无论我们犯了多少,耶稣都是我们的中保

耶稣是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他自己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但为我们的罪,也为普天下人的罪(第2节)。

第 2 节是对第 1 节的延伸,讲述了耶稣为我们的罪时所做的工作。

连词“ and”将第 2 节与第 1 节连接起来。

代词“祂自己”指的是耶稣本人。“祂自己”描述了耶稣如何亲自作为我们的中保为我们代求,以及祂如何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在英语中, “赎罪”指的是通过献祭来平息或满足上帝的公义愤怒。在圣经中, “赎罪”指的是通过献祭来消除上帝对的公义愤怒。

赎罪是赎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赎罪和挽回祭都涉及的问题以及神与人之间和解的需要。它们都包含以献祭来消除罪疚感并修复关系的理念。

严格来说,“赎罪”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赎罪”的意思是“洁净”。它指的是通过血祭去除罪孽,并实现与神和好。

赎罪的含义更为具体。赎罪的意思是“满足”。描述的是上帝因罪得赎而感到满足,并止息了祂对罪的公义愤怒。

在圣经中,有两个密切相关的希腊名词都被翻译为“赎罪”

  • ἱλασμός(G2434—发音:“hil-as-mos”)
  • ἱλαστήριον(G2435—发音:“hil-as-tay-rē-on”)

这两个希腊词本质上意思相同,都描述了上帝的满意,但这两个词在表达这个含义的方式上略有不同。

  • “Hilasmos”(G2434)指的是赎罪祭本身,它平息了上帝的愤怒。
  • “Hilastayrēon”(G2435)指的是上帝的愤怒得到满足的地方或场所。

旧约圣经的古希腊语译本(七十士译本)经常使用“hilastayrēon”一词来指代“施恩座”(出埃及记25:17-22,利未记16:13-15)或祭坛的边缘(以西结书43:17-18)。希伯来书的作者也用“hilastayrēon”来指代“施恩座”(希伯来书9:5)。施恩座是约柜的盖子,在赎罪日,人们将血洒在约柜上(利未记16:8-34)。

施恩座是赎罪的地方,因为耶和华的同在住在施恩座之上(出埃及记 25:22,利未记 16:2,民数记 7:89)。

约翰在第 2 节和约翰一书 4:10 中用来表示赎罪的术语是“Hilasmos”(G2434)。

耶稣作为我们罪的挽回祭,是平息上帝愤怒的赎罪祭。事实上,约翰一书 2:2 的一些英文译本将“hilasmos”译为“赎罪祭”,并写道:“他自己就是为我们的罪作的赎罪祭”(NIV,CSB)。

摩西律法规定要献祭牲畜来赎罪,因为带来罪疚和死亡,而赎罪需要流血。耶和华宣告: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已将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
(利未记 17:11)

这些献祭象征着的严重性。并非无关紧要,会带来真实的刑罚:死亡。而赦免需要以替代的方式。正如《希伯来书》的作者所解释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来书 9:22)。

在赎罪日,大祭司要为自己和百姓献血,“为圣所赎罪,因以色列人的污秽和他们一切的罪过”(利未记 16:16)。《希伯来书》的作者指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希伯来书 10:4)。

然而,这些牺牲却年复一年、日复一日、世纪复一世纪地不断重复。

律法下的献祭是神所设立的赎罪仪式,预表那一次献上、永远有效的更大献祭,这献祭将真正除去(罗马书 6:10,希伯来书 9:12)。这些献祭指向十字架,指向耶稣基督自己,是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

事实上,保罗告诉罗马人,上帝在耶稣降生之前饶恕以色列人的罪,是因为祂预见到祂儿子将来要被钉十字架。保罗称之为“上帝的忍耐”(罗马书 3:25):

“基督耶稣,神藉着信,用祂的血,公开设立祂作挽回祭,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神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前所犯的罪。”
(罗马书 3:24b-25)

当天垂顾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牺牲时,祂便心满意足。耶稣除去了神因我们罪而对我们的忿怒。信徒之所以能在神的光照下称义,是因为耶稣自己就是我们罪的挽回祭。唯有藉着耶稣的宝血,我们才能重生进入神的家;也唯有藉着耶稣的宝血,我们才能与天父相交。

约翰告诉我们,神差遣耶稣我们的中保为我们的罪作挽回祭,是因为祂爱我们(约翰福音3:16,约翰一书4:9-10)。十字架正是神爱的实现。耶稣既是我们的中保,又是为我们的罪作挽回祭这使祂拥有独特的资格,可以向天父代求,祈求祂赦免我们的罪。

约翰在描述耶稣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之后,又描述了他的牺牲能够赎罪的程度,他补充说:不但为我们的罪,也为全世界的罪(第 2 节下半句)。

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牺牲不仅能够平息上帝对信祂之人罪孽的愤怒,也能洗净世上一切。耶稣为所有人而死。信祂的人而死,也为拒绝祂的人而死耶稣为世人的罪而死。

约翰清楚地表明,耶稣的赎罪是无限的。他的牺牲并非仅仅为了赎我们(信徒)的罪。十字架是为了全世界的罪,包括不信之人的。因为耶稣既是为我们(信徒)的罪作了赎罪祭也是为全世界(不信之人)的罪作了赎罪祭,所以他在十字架上的死并非仅限于任何一方。他的赎罪是普世的。

耶稣之所以能够赎清世人的罪,是因为是神的儿子。作为神,祂的牺牲具有无限的价值。不朽的神子道成肉身,成为必死的,并牺牲自己,为的拯救世人脱离罪恶(马太福音 1:21,约翰一书 4:9-10)。

基督为世人的罪作了挽回祭,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是否信耶稣、是否接受永生的恩赐,所有人的都会得到赦免。耶稣的宝血救赎所有相信的人(约翰福音 3:14-15)。

耶稣的宝血可以赎清世人的罪,但只有信祂的人才能真正享受到祂宝血的功效。唯有信耶稣的宝血才能涂抹在我们的罪上,使神的忿怒得以消除,使我们得享永生。耶稣教导中解释过这一点:

“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起铜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叫一切信他的人都得永生。”
(约翰福音 3:14-15)

耶稣在谈到永生的恩赐时:“信他的人必得永生”(约翰福音3:15)。值得注意的是,永生“在他里面”——耶稣是赎罪的源头,也是生命的源头。

保罗也谈到藉着信领受永生的恩赐,他写道:“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马书 5:1)。保罗接着谈到信徒藉着耶稣持续不断地为我们的罪作挽回祭,他说:“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必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罗马书 5:9)。

约翰写道,耶稣是为普天下人的罪作了挽回祭,然后他提出了这一系列条件语句中的第七个也是最后一个。

第七项条件声明

我们若遵守他的诫命,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他了(第3节)。

这条语句是这一系列条件语句的压轴之作。

在希伯来思想中,数字七象征着圆满。这第七条条件句完善了其他几条所指向的主题:认识并遵守祂的诫命(约翰后来揭示,这诫命的精髓在于彼此相爱)。与神建立亲密的关系,并遵守祂爱的诫命,是与父和祂的儿子分享团契和喜乐的必要条件。

在约翰的第七个条件语句中,他颠倒了顺序。他没有先陈述条件后陈述结果,而是先陈述结果,最后才陈述条件。

由此可知:我们已经认识了他

条件是: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

这种先陈述结果后陈述条件的模式颠倒,在文体上也向约翰的读者表明他即将结束这一系列条件语句。但这种模式转变还有另一个看似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为了同时强调结果和条件。

这一陈述的后果和条件引出了《约翰一书》的两个主要主题:

  1. 认识神
    (约翰一书 2:3-5, 2:13-14, 3:1, 3:6, 3:24, 4:2, 4:6-8, 4:13, 4:16, 5:20)

  2. 遵守祂彼此相爱的诫命
    (约翰一书 2:5,3:10-11,3:14,3:17-18,3:23,4:7-12,4:19-21,5:2-3)

这两个主题在这封书信中多次交汇,但或许最重要的是在约翰一书 4:7 中,经文说:“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从神生的,并且认识神。”

这两个主题都直接源于耶稣的教导(约翰一书 1:1-2)。

  • 耶稣将永生定义为认识神。
    (约翰福音 17:3)

  • 耶稣命令门徒要彼此相爱,如同他爱他们一样。
    (约翰福音 13:34-35,15:12,15:17)

    这一条件句的结果是:由此我们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祂,这与耶稣对永生的定义相符(约翰福音 17:3)。而我们知道自己拥有永生的条件是:如果我们遵守耶稣所赐的诫命,彼此相爱(约翰福音 13:34-35,15:12,15:17)。

第七条条件的结果是:由此我们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了他……

约翰在陈述这个条件时,首先将结果放在首位。他用“藉此”来引出结果。这里的“藉此”指的是陈述末尾的条件,即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

所以,约翰这句话的完整含义是:我们遵守他的诫命,就知道我们认识他了

如同约翰一书1:6开始的一系列条件句一样,代词“我们”特指约翰的主要听众和他自己。更广义地说, “我们”指的是已经领受 永生恩赐的耶稣信徒。

在第3节中,两个被译为“知道”的词都是希腊语单词γινώσκω(G1097,发音为“gin-ō-skō”)的不同形式。“Ginōskō”指的是经验性或关系性的知识,而非理性的知识。“Ginōskō”也是一个“状态”动词,这意味着它描述的是一种存在状态,而非一种行为。作为一个状态动词,“ginōskō”更多地关乎我们是谁,而非我们做了什么。

约翰一书 2:3 包含了这封书信中“ginōskō”一词出现的前两次,总共出现了二十五次。希腊动词“ginōskō”在这封短小的书信中出现的次数比新约圣经中的任何其他书卷都多,仅次于路加福音(出现二十八次)和约翰福音(出现五十七次)。

尽管第 3 节中的两个“知道”都是“ginōskō”的形式,但希腊语动词时态和我们所知道的对象却有所不同。

第 3 节中第一次出现的“ginōskō”翻译为:我们知道

“ginōskō”一词在第一个例子中所指的对象就是第二个例子中所指的对象。在第一个例子中,“ginōskō”所指对象或事物是确定性,是我们已经认识祂耶稣)的保证。

“ginōskō”一词首次出现的时态是现在进行时。这意味着,如果我们遵守耶稣的诫命,我们就能持续不断地体验到确信,并确切地知道我们已经认识了耶稣

第3节中第二次出现的“ginōskō”译为:我们已经认识了我们所认识的并非事物,而是一个人——耶稣这个人。

约翰一书 2:3 与约翰福音 17:3 有明显的联系,约翰在引用耶稣对永生的定义时使用了“ginōskō”:

“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
(约翰福音 17:3)

如果我们认识耶稣我们就能获得永生。

第二个“ginōskō”的动词时态是完成时。通常,希腊语动词使用完成时态时,强调的是已完成动作的持续影响。但当像“知道”这样的状态动词使用完成时态时,它会强化该词本身的含义。因此,这里第二个“ginōskō”的含义可以是我们深切地了解”、“我们深刻地体验”或“我们完全了解”。

约翰说,如果我们遵守耶稣的诫命,就能完全认识他,并深刻地经历。当我们结合约翰福音17章3节中耶稣对永生的定义来思考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现约翰的意思是,我们知道自己完全经历永生(认识他)的途径,就是遵守他的诫命

在我们继续解释这一条件之前,首先应该指出,认识并不是指获得永生的恩赐,而是指与神有更亲密的关系和团契,这是永生奖赏的一部分。

在这封信中,约翰向罪已蒙赦免的信徒(约翰一书 2:12)宣告永生(约翰一书 1:2)。约翰明确指出,他写这封信是为了让读者与神和祂的门徒相交(约翰一书 1:3),并且“使我们的喜乐得以完全”(约翰一书 1:4)。

我们在约翰一书 1:5-10 中看到,神相交的途径是认罪悔改,并在光明中行,如同在光明中一样。而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一样,意味着遵守耶稣诫命(第 3 节),彼此相爱,如同爱我们一样(约翰福音 15:12,约翰一书 4:11)。

行在光明中、认罪悔改、选择不犯罪、遵守神的诫命、彼此相爱,这些都是行为。这与信徒蒙救赎的目的相符——“行善,就是神预先安排我们去行的”(以弗所书 2:10)。然而,我们蒙救赎脱离罪,乃是藉着神的恩典和耶稣的死,与行为无关(以弗所书 2:8-9)。

圣经一贯教导我们,永生的恩赐与我们遵守上帝律法的能力无关,而完全是祂恩典和怜悯的结果。

我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
(约翰福音 10:28)

“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罗马书 3:20a)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
(以弗所书 2:8-9)

“他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圣灵是神藉着耶稣基督我们救主厚厚浇灌在我们身上的,好叫我们既因他的恩典称义,就得以承受永生的盼望。”
(提多书 3:5-7)

唯有信靠耶稣,才能领受永生的恩赐。正如以色列人在旷野中仰望铜蛇,得医治,脱离毒蛇的毒害一样,我们也当有信心仰望十字架上的耶稣,才能领受永生的恩赐(约翰福音3:14-15)。正如耶稣所应许的:“我要将生命泉的水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喝”(启示录21:6b),凡有信心向祂祈求生命之水的人,都蒙受永生的恩赐。

遵守神的诫命并不意味着我们拥有永生的恩赐,因为信徒也可能(而且可悲的是,他们常常确实如此)行在黑暗中。约翰写这封信的重点在于劝诫信徒行在光明中,这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行在黑暗中。如果我们不会行在黑暗中,他的信也就失去了紧迫性。事实上,在约翰一书2:15-16中,约翰也清楚地表明,信徒在爱谁、爱什么方面只有两种选择:我们可以爱世界及其情欲,也可以跟随神。

如果永生的恩赐取决于我们遵守祂诫命的能力,那它就不是恩赐,而是奖赏。我们谁也无法靠自己的努力获得它。我们都会走向毁灭,因为我们不断犯罪,并非总是遵守祂的诫命。彼得曾信誓旦旦地说他绝不会否认耶稣,但他最终还是否认了。我们遵守祂的诫命,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境地。

如果永生的恩赐与我们遵守祂诫命的能力挂钩,那么这份恩赐就可能被收回。但神的恩赐是不可撤销的(约翰福音 10:28-29,罗马书 8:37-38,11:29)。同样,如果我们确信自己拥有这份恩赐仅仅源于我们的良好行为,那么我们的信心就建立在我们自己身上,而不是在基督身上。

约翰的观点关乎我们的经历,而非我们是谁。信徒重生后,在基督里成了新造的人(哥林多后书 5:17)。约翰渴望那些已经获得永生的信徒也能获得最丰盛的永生体验。而这体验源于认识神,认识神则源于遵行祂的诫命

第七个条件: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

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能知道我们藉着认识祂而经历永生的圆满。如果我们遵守祂的诫命,我们就知道我们已经认识祂了

约翰在《约翰二书》中对此进行了扩展,他说:“我们照他的诫命而行,这就是爱了。”(约翰二书 1:6)

顺服源于认识神,并像神一样行在光明中。

如上所述,遵守祂的诫命并非我们拥有 永生恩赐的标志,但却是与祂相交的标志。遵守祂的诫命,是我们正在经历永生奖赏的标志。

约翰所说的诫命,正是耶稣教导门徒的诫命。这些诫命概括为:要彼此相爱,如同爱他们一样。耶稣在被捕当晚向约翰和其他门徒解释了这些诫命:

“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彼此相爱。你们若彼此相爱,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
(约翰福音 13:34-35)

“我的命令就是: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
(约翰福音 15:12)

“我命令你们,要你们彼此相爱。”
(约翰福音 15:17)

耶稣还教导我们,如果我们遵守他的诫命我们就是他的朋友,并常在他的爱中:

“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一样。”
(约翰福音 15:10)

“你们若遵行我的命令,就是我的朋友。”
(约翰福音 15:14)

“住在”意味着安息,就像住在房子里一样。我们能够遵守祂彼此相爱的诫命,唯一的途径就是凭着信心住在神里面。如果我们遵守祂的诫命,我们就会彼此相爱。如果我们彼此相爱,我们就能遵守祂的诫命,并享受天父的爱(约翰福音 14:23)。但如果我们不爱神,我们就不会遵守祂的诫命,也不会住在神的爱里(约翰福音 14:24a)。

约翰在这封书信的后面,用另一个条件句阐述了这些道理:

“如果我们彼此相爱,上帝就住在我们里面,他的爱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
(约翰一书 4:12b)

约翰接着写道:

“由此我们知道[‘ginōskō’,我们住在祂里面,祂也住在我们里面。”
(约翰一书 4:13a)

因此,约翰一书 4:12b-13a 本质上是对约翰一书 2:3 的重述,其中明确地提出了彼此相爱的命令。约翰在约翰二书中对此的阐述更为明确,他说:“我们照他的命令而行,这就是爱了”(约翰二书 1:6)。约翰还在约翰福音 15 章中提到了“与神同在”的主题,他在那里回忆了耶稣所说的话:

“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
约翰福音 15:4

耶稣解释说,住在神里面的结果是能够享受天父之爱的祝福,遵守祂的话语,并且爱耶稣。

“人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爱他,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与他同住。不爱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
(约翰福音 14:23-24)

这节经文描绘了进入神的家,与祂建立如同家人般的团契生活。认识神是体验永生的积极过程。认识神会体现在我们的行为、生活方式行事为人中。然而,认识神并非仅仅为了遵守律法而遵守律法。法利赛人遵守宗教规条,却不认识神(马太福音 15:7-9)。相反,从约翰一书和耶稣的教导中我们可以看出,遵守神的诫命关乎爱——对神的爱,并由此流露出对别人的爱。

保罗指出,那些试图靠律法称义的领袖“并没有得着律法”(罗马书 9:31)。但那些甚至没有寻求称义的外邦人“却得着了义,就是因信称义”(罗马书 9:30)。真正的义是由内而外产生的(申命记 30:14,马太福音 5-7,罗马书 12:2,歌罗西书 3:2, 10)。

在《圣经注释》(约翰一书 2:4-6)的下一节中,我们将解释约翰在约翰一书 2:4、6、9 中三个“那说……”的陈述中的前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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