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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太福音 26:59-66 含义

关于这一事件的平行福音记载可以在马可福音 14:55-64 中找到。

  • 注意:在这段评论中,每当祭司长和长老们迫害耶稣时违反了犹太律法,我们就用括号来标明那条规则-即[规则 2:中立]。这些规则的编号是根据《圣经说》系列关于宗教迫害耶稣的内容

要查看违反规则的完整列表,请参阅《圣经说》文章:耶稣的审判,第一部分。宗教领袖所违反的法律:摘要。

马太福音的叙述集中于耶稣的第二次宗教审判

耶稣的第二次宗教审判发生在该亚法的家中,最有可能发生在尼散月 15 日晚上(按照罗马计算法,是在星期五早上黑暗的某个时间)。

要了解这些事件的时间和顺序,请参阅《圣经》中的“时间线:耶稣的最后 24 小时”。

耶稣第一次宗教审判是在前大祭司亚那家中接受的初步审判 [规则 5:非法地点]。约翰福音叙述了耶稣的初步审判(约翰福音 18:19-24)。这是在耶稣于客西马尼被捕后不久(约翰福音 18:12-13)在黑暗的早晨 [规则 6:非法时间]。控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耶稣违反了任何法律 [规则 9:缺乏证据],更不用说指控和定罪他的罪名了 [规则 7:缺乏指控]。

他们只是对耶稣怀有强烈的仇恨[规则 2:中立],并密谋杀死他(马太福音 26:1-2;约翰福音 11:47-53)[规则 1:阴谋]。但他们的阴谋现在被揭穿,并威胁到他们的毁灭。

这一威胁突然出现,当时犹大,耶稣的门徒和他们的同谋(马太福音 26:14-16)意外地警告他们,耶稣刚刚揭露他是背叛者,并且知道他们的阴谋。如果谣言或报道传播开来,说他们试图谋杀许多人希望是弥赛亚的人,这很容易引发骚乱,并促使罗马取而代之-甚至更糟。

宗教领袖们决心不让这种事情发生。这很可能就是为什么他们雇佣了罗马人与他们一起在半夜逮捕耶稣的原因(马太福音 26:47-55;约翰福音 18:3)。逮捕耶稣是一回事,但他们还必须定罪他才能完成他们的计划。

事情变得更加复杂的是,接下来的七天里,他们要忙于宗教节日和无酵节的仪式。如果他们把耶稣关起来,等到节日结束后再定罪,他们就会冒着他们所担心的暴乱的风险。因此,文士、祭司长和长老们确信,他们必须在那天晚上定罪耶稣,然后在第二天早上以某种方式处死他,以免事情失控。

当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判时,受到审问 [规则 12:不当起诉] 和虐待 [规则 10:虐待],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中必要的议会成员聚集在大祭司该亚法的家中 (马太福音 26:57)。但由于未能发现或捏造足以判处耶稣死刑的罪名,亚那将耶稣送到该亚法那里,议会成员聚集在他家中 (马太福音 26:57;马可福音 14:53;约翰福音 18:24)。

为了将马太所讲述的耶稣第二次宗教审判的事件连在一起,并帮助读者找到其中的具体时刻,我们对这部分经文的评论进行了相应的细分。

  1. 耶稣的第二次宗教审判开始
    (马太福音 26:59-61)
  2. 该亚法介入
    (马太福音 26:62-63)
  3. 耶稣承认自己的身份
    (马太福音 26:64)
  4. 该亚法的指控
    (马太福音 26:65-66上)
  5. 判决结果
    (马太福音 26:66b
  6. 耶稣的第二次宗教审判开始
    (马太福音 26:59-61)

耶稣面临第二次宗教审判,却没有任何罪名可以定他的罪时,宗教领袖们似乎变得绝望了。

从一开始,对耶稣的第二次宗教审判就是非法的,因为它违反了以下司法原则:

  • 规则 1:阴谋-法官密谋杀死耶稣。
  • 规则 2:中立-法官憎恨耶稣。
  • 规则三:审判舞弊-审判结果是预先确定的。

此外,它从一开始就违反了以下犹太法律实践:

  • 规则 4:贿赂-审判是基于贿赂的。
  • 规则 5:非法时间-涉及死刑的审判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在夜间进行。
  • 规则 6:非法地点-该亚法的家不是授权的审判地点。

马太描述了在耶稣到来之前就已经紧急发生的混乱局面,但没有明确的方向来实现其绝望和致命的目标:

祭司长和全公会想要找假见证控告耶稣,为要治死他(第 59 节)。

马太将祭司长加到聚集在该亚法家里的“文士 [律师/法庭书记员] 和长老 [议会中的法利赛人 ]”中马太福音 26:57)。祭司长是议会中的撒都该人的领袖

马太提到的议会是犹太公会犹太公会是犹太法律的最高法院。它总共由七十一名成员组成,但涉及死刑案件的审判只需要二十三名成员。

路加告诉我们,至少有一位同情耶稣的议会成员-亚利马太的约瑟-在耶稣受审时不在场(路加福音 23:50-51)。另一位敬仰耶稣的议会成员尼哥底母(约翰福音 3:1、7:50)可能也不在场。因此,马太在写整个议会在场时似乎并没有考虑到所有七十一位成员。

马太提到整个公会时,他指的是有足够多的议会法官在场(二十三人或更多),而且他们全都反对耶稣[规则 2:中立]。阴谋者可能故意避免将耶稣被捕或这些秘密审判的消息告知公会中任何同情耶稣的人,以避免他们的阴谋遭到任何抵抗。

要了解有关犹太公会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审判,第二部分。犹太律法和判处耶稣有罪的政治人物。”

马太写道,整个公会一直试图获取针对耶稣的假证,以便将他处死

马太这样说,是想明确地告诉他的读者,这第二次审判的结果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处死耶稣[规则 3:作弊]。 在该亚法家里的这场审判,并不是要决定耶稣是否触犯了该死的律法。 (他没有触犯任何上帝的律法)。 这是一场通过虚假证言寻找死罪的审判

公会以耶稣的控告者开始审判,并提出诽谤,这违反了他们的法律,该法律要求涉及死罪的审判必须以被告的陈述开始 [规则 8:缺乏辩护]。跳过这一重要礼仪进一步表明整个公会是多么绝望和执着于定耶稣有罪

圣经没有提到在耶稣的宗教审判中有人为他辩护。事实上,讽刺的是,如果我们把耶稣在罗马人面前的民事审判也算上,唯一试图为耶稣辩护的人就是罗马总督彼拉多(路加福音 23:4)。

假证是指对某人做出不实的陈述。作假证违反了摩西颁布的十诫: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
(出埃及记 20:16)

整个公会不断试图获取反对耶稣的虚假证言,并将定耶稣有罪。他们获取这些证言的努力严重违反了犹太司法法 [规则 11:虚假证人]。整个公会都违反了第九条诫命。整个公会欺骗行为应验了诗篇 116 中的弥赛亚预言:“我受了极大的苦……世人都是说谎的”(诗篇 116:10-11)。

公会之所以一直试图获取针对耶稣的假证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罪名来指控耶稣违反了[规则 7:缺乏指控],他们也没有证据表明耶稣犯了任何罪行,更不用说该死的罪行了[规则 9:缺乏证据]。因此,他们需要获取针对耶稣的假证,以便将他处死

马太福音说:虽然有许多人来作假见证,但他们找不到足够有力的假见证来证明他们对耶稣指控(第 60 节上)。

为了使定罪有效,犹太法律要求至少有两名可信的证人就被告和据称犯下的罪行的所有相关细节达成一致。

很多假证人站出来作证,但他们无法将自己的证词连贯起来,无法让他们的指控成立,充分表明了他们缺乏准备和指导尽管他们作了假证,但他们的谎言并不一致。这进一步表明,祭司长和整个公会并没有想到此时要审判耶稣,直到犹大来警告他们,耶稣知道他们的阴谋。

他们的诽谤行为应验了诗篇第 35 篇中的多个预言。整篇诗篇最初描述了诗人大卫在遭到恶意和诬告时如何向耶和华呼求平反,同时也预言了弥赛亚在得到平反之前将如何遭到敌人的诽谤。

以下是大卫在诗篇第 35 篇中写到的有关他自己和弥赛亚的一些预言,这些预言在耶稣的宗教考验中得以实现:

“恶意的见证人起来;
他们问我一些我不知道的事情。
他们以恶报善,
令我灵魂悲痛万分。”
(诗篇 35:11-12)

“但我的跌倒,他们却欢喜聚集,
我素不认识的击打者聚集攻击我,
他们不停地诽谤我。
就像宴会上不信神的弄臣,
他们对我咬牙切齿。”
(诗篇 35:15-16)

“因为他们不讲和平,
他们却想出诡诈的言语来攻击地上的安静人。
他们向我张大嘴巴;
他们说:“啊哈,啊哈,我们亲眼看见了!”
(诗篇 35:20-21)

马太告诉我们,许多人作假见证之后后来有两个人站出来(第 60b 节),他们的假证非常相似,足以让被操纵的议会进行调查,但在相关细节上却存在实质性差异,无法定罪。(稍后会详细介绍这些差异)。

耶稣可能被指控亵渎圣殿很可能引起了公会的兴趣,因为罗马授予犹太人执行死刑的权力只限于亵渎圣殿的罪行。如果他们能判耶稣犯有这样的罪行,那么就没有必要费心说服彼拉多以违反罗马法律为由判处他有罪并处以死刑。任何可以避免这种不必要的复杂化和拖延的方法都会受到犹太当局的青睐。

通过比较马太福音和马可福音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伪证的相似之处和主要区别

马太似乎写下了两个假证人之一所说的

“这个人曾说过:‘我能拆毁神的殿,三日内又建造起来。’” (第 61 节)

马克似乎写下了另一个伪证人所说的话:

“我们听到他说,‘我要毁掉这座人手所造的圣殿,三天内我要再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圣殿。’”
(马可福音 14:58)

马可接着补充道:“甚至在这方面,他们的证词也不一致”(马可福音 14:59)。

两个伪证人的指控都集中在圣殿。这让议会大有希望。针对圣殿的罪行是罗马授予犹太人死刑权的唯一领域。当时所有其他可处以死刑的罪行都属于罗马的管辖范围。

他们证词中相互矛盾且无法使用的细节是,一名原告作证说耶稣说:“我毁坏圣殿”(马太福音 26:61),而另一名原告作证说耶稣:“我要毁坏这座圣殿”(马可福音 14:58)。这两名伪证人未能证实的具体指控是“亵渎圣殿”。

记录显示,除了这两个假证人的陈述之外,没有证据表明耶稣曾经说过这两句话。他确实说过:“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约翰福音 2:19)请注意,耶稣并没有说他会或能够摧毁圣殿,而是声称如果圣殿被毁,他可以再建立起来。

此外,当他说这句话时,他指的是他的身体“这殿”(约翰福音 19:21)。因此,假证人似乎误引了耶稣的话,并试图将他的陈述扭曲为死罪。但即使他们合谋歪曲他的话,他们仍然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耶稣有罪,“连这方面的证言也不一致”(马可福音 14:59)。

2. 该亚法介入
(马太福音 26:62-63)

对耶稣的不法审判毫无进展,而对他判处死刑的时间也很快就要到了。在逾越节半夜,召集罗马大军(约翰福音 18:3)并召集整个公会大祭司的私人住所后,仍无法定罪,这不仅会令该亚法蒙羞,而且可能会给议会带来灾难。

根据他们自己的评估,该亚法的大祭司地位、公众信任以及罗马对公会的支持都岌岌可危(约翰福音 11:48)。除了定罪,很难想象该亚法或公会如何从这样的丑闻中恢复过来。无法定耶稣有罪对他们来说是不可能的。但尽管他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但失败是他们现在面临的结果。

就在这时,该亚法介入了:

大祭司站起来,对他说:“你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见证告你的是什么呢?” (第 62 节)

尽管有许多假证人站出来作证指控耶稣大祭司仍然没有证据判他死刑。因此,该亚法没有结束这场以虚假证言寻找不存在的死罪的腐败审判,而是试图通过哄骗耶稣说出一些可以扭曲为死罪的话来制造死罪

大祭司这样对被告耶稣说话就同时违反了几条犹太律法:

  1. [规则 2:中立性] 地方官不能既是主张定罪的控方,又是对同一案件冷静权衡所有证据的中立法官。任何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扮演两种角色的人都无法“在审判中不做不公正的事……[或能够]公平地审判[他的]邻居”(利未记 19:15)。通过充当检察官,大祭司失去了担任耶稣审判官的资格。
  2. [规则 12:不当起诉] 法官应该确保审判依法进行,以确保公正。根据犹太法律,这意味着评估证人的证据。在证人未能提供任何针对耶稣的合法证据后,公正的法官本应以无罪宣判结束审判。但是,该亚法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在耶稣出庭时介入并试图捏造针对耶稣的证据。法庭是审理可能犯罪案件的地方。它不应该是一个试图制造犯罪以便定罪的地方。但这正是大祭司所做的。
  3. 【规则十三:强迫自证其罪】该亚法骚扰耶稣是违反犹太法的另一项行为。被告不能被要求在犹太法庭上作证指控自己。此外,即使被告在死刑案件中作证指控自己,根据犹太法典,他的证词也被视为无效。

但耶稣保持沉默(第 63a 节)。

耶稣行使了犹太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控方有责任证明耶稣有罪。但他们尽管作了那么多假证,却没有这样做耶稣没有法律义务作出回应。耶稣保持沉默是遵守了犹太司法规程,因为在涉及死罪的案件中,被告不得为自己辩护或反驳自己。在狼群中既完全无辜,又机智地保持沉默(马太福音 10:16)。

讽刺的是,被告遵守法律,而法官(大祭司)却违反法律,并试图诱骗被告(耶稣)违反法律,以便可以定他的

耶稣的沉默是对父神的顺服(马太福音 26:39;路加福音 22:42)。他没有抗议。他没有试图用自己的正义来对付诬告他的人。他甚至没有指出公会公然的不公平和对自己法律的漠视。耶稣保持沉默

耶稣坚定不移地完成祂被派遣的使命-为“罪犯”代求(以赛亚书 53:12)和“使多人称义,并且担当他们的罪孽”(以赛亚书 53:11)-“舍命,作多人的赎价”(马太福音 20:28)-“叫主的救恩直到地极”(以赛亚书 49:6)。

耶稣没有抗议,而是保持沉默,并实现了以赛亚的弥赛亚预言:

“他不会大声喊叫,也不会提高声音。”
(以赛亚书 42:2)

“他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他不开口。”
(以赛亚书 53:7)

耶稣保持沉默,轻视羞辱(希伯来书 12:2),因为他知道他很快就会得到他父亲的证明,那些与争论的人将被遗忘(以赛亚书 50:8-9),而且他的奖赏将是巨大的(以赛亚书 53:12)。

耶稣没有回答该亚法关于针对他诬告问题大祭司便让耶稣发誓。

大祭司对他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第 63 节)

“我恳请你这句话是原告要求某人宣誓并依法强制其合作提供证词的一种方式。为了增加大祭司要求耶稣宣誓的分量,该亚法祈求了永生的上帝,即宇宙中最高的存在,而他所谴责的人恰好也是上帝。

大祭司恳求耶稣公会面前回答的问题是,他是否是基督和/或上帝之子基督这个词的意思是“弥赛亚”。基督是希腊语 Χριστός(G5547-发音为“khris-tos”)的音译。Kristos 是希伯来语 מָשִׁיחַ(H4899-发音为“maw-shee'-akh”)的希腊语。“Mawsheeakh”的意思是“受膏者”,音译为“弥赛亚”。换句话说,大祭司强迫耶稣如实说出是否弥赛亚。

该亚法显然知道耶稣的行为就像基督/弥赛亚。他也知道“上帝之子”这个词用来描述基督/弥赛亚。

耶稣基督,是上帝之子(马太福音 16:16)。

大祭司对真相不感兴趣[规则 15:无视证据]。他只想要让耶稣说一些他可以扭曲成谴责的话。该亚法觉得耶稣会给他这样的回应。为了确保得到答案,大祭司强迫耶稣说话-我恳求你告诉我们

该亚法希望,如果他能迫使耶稣在充满敌意的议会面前透露有关他身份的卑鄙真相,他就会被判处死刑大祭司的邪恶希望终于实现了。

同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马太在这段经文中提到该亚法时,使用的是他公认的头衔,即“大祭司” 。该亚法是一个腐败的大祭司。但耶稣作为弥赛亚,是麦基洗德的等次(诗篇 110:4),是我们完美而永恒的大祭司(希伯来书 5:8-10,7:23-28)。

3. 耶稣承认自己的身份
(马太福音 26:64)

耶稣大祭司的命令下起誓,回答道耶稣在回答中如实承认了自己的身份。

耶稣对他说:“你自己说了。” (第 64 节上)

这种表达方式是犹太人肯定地回答提问者的问题的方式。它通过回忆问题的单词来回答问题。当耶稣用“你自己说过”这句话回答该亚法的问题时耶稣承认他是基督/弥赛亚和上帝之子。他还告诉该亚法,“这样说我”;暗示大祭司耶稣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他担心这是真的。

耶稣说这话时承认基督/弥赛亚和上帝之子

马可对耶稣对这些事情的坦白的描述略有不同。马可简单地记录了耶稣对大祭司要求的回答:“我是”(马可福音 14:62)。

这个简短而简单的回答可能是马可向罗马听众总结耶稣的意思的方式。马可可能将耶稣的犹太表达“你自己说的”浓缩为一种更易于罗马人理解的方式来确认他的身份,罗马人喜欢直截了当的简单性。(马太是写信给犹太人的,他保留了基督回答的犹太性。)

但也可能耶稣在回答大祭司的问题时说了(并意味着)这两件事;马太和马可各自选择了适合各自听众的答案。如果是这样,那么耶稣在马可福音 14:62 中简短而简单的回答:“我是”,具有双重含义,值得解释。

表面上,“我是”这个表达直接用简短的“是”回答了大祭司的问题。耶稣只是承认,“我是基督/弥赛亚,是圣子。”但也通过呼唤“耶和华”这个神圣的名字来承认这一点-这是上帝在燃烧的荆棘丛中向摩西显现时对自己的名字(出埃及记 3:14)。

犹太人认为说出上帝的名字是亵渎神明。如果耶稣用这种表达方式回答,不仅说出了上帝的名字,而且还声称自己上帝。对于任何不是上帝的人来说,这都是亵渎神明的话。但反对他的议会从未调查过这一说法。他们只是假定不是上帝

耶稣告诉大祭司:“你自己说的,”他知道该亚法和议会都不会相信或接受他的回答。因此,在确认他是基督/弥赛亚和上帝之子的身份后耶稣详细阐述了他的回答。

耶稣对他说:“你自己说了,然而我告诉你,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 (第 64 节)。

尽管如此,我告诉你的耶稣承认刚才说的以及即将告诉他的原告的将不会被接受为事实。

“人子”这个词明显是弥赛亚的称呼。耶稣经常用这个词来形容自己。

(要了解更多有关该术语的含义,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人子”
权力的右手这个术语是指上帝和他的宝座。

耶稣宣称,有一天大祭司和全体公会看到他作为弥赛亚坐在上帝宝座右边此外耶稣还说他们将看到他天上降临,天上的云层上审判和统治世界

这一阐述明确参考了但以理书中关于亘古常在者和人子的强大异象的已证实的弥赛亚预言

“我一直在寻找
直到宝座设立,
亘古常在者就坐在他的座位上。
他的衣服洁白如雪
他的头发如同纯净的羊毛。
他的宝座燃烧着火焰,
它的轮子就像一团燃烧的火焰。

“一条火河在流淌”
从他面前出来;
成千上万的人在跟随他,
有千万的人在他面前侍立。
法庭开庭,
书卷就打开了。”
(但以理书 7:9-10)

但以理还预言:

“我不断地在夜间的异象中观看,
看哪,天上的云彩
有一位像人子的将要来临,
他来到亘古常在者面前
并被呈现在他面前。”
(但以理书 7:13)

关于人子,但以理描述道:

“他被赋予了统治权,
荣耀和国度,
愿所有民族、国家和所有语言的人
可以侍奉他。
他的统治是永远的
不会消失;
他的国度只有一个
不会被毁坏。”
(但以理书 7:14)

耶稣以这一未来事件作为他主张的最终证明。

知道上帝会为他辩护(以赛亚书 50:7-9)。上帝会在适当的时候将他高举(以赛亚书 52:13,53:12;腓立比书 2:9)。大祭司和整个公会看到这一切时,就会知道耶稣基督,是上帝之子。当他们看到这些事情时,他们也会承认耶稣是主(腓立比书 2:10-11) 。但如果他们在有生之年不相信耶稣判处死刑他们就会定自己的罪(约翰福音 3:18)。到那时,他们就太迟了,无法毫发无损地逃脱不信和拒绝耶稣基督、上帝之子的后果

大祭司要求我们回答你是否是基督、上帝之子时,耶稣的回答和阐述是直接的、明确的、完全真实的。

但这也是该亚法希望得到的回应。耶稣不仅明确无误地宣称自己是基督/弥赛亚和上帝之子而且进行了精彩的阐述。

4. 该亚法的指控
(马太福音 26:65-66上)

该亚法突然发难。大祭司说这句话的时候,就好像耶稣刚刚犯了亵渎罪一样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亵渎的话!” (第 65 节)

撕裂衣服是强烈情感的表现,如悲伤、哀悼和可怕的哀悼。亲属在得知亲人去世后会撕裂他们所穿的衣服。但大祭司被禁止撕裂他的长袍(利未记 21:10b)。大祭司长袍被认为是神圣的,因为圣殿被认为是神圣的(出埃及记 39:41)。圣经不允许大祭司撕裂他的长袍

该亚法的情绪爆发(表达了深深的悲伤)的真实性非常值得怀疑,因为他迫切地想要谴责耶稣。考虑到当时的情况,他更有可能欣喜若狂,因为耶稣终于说了些话,他可以将其扭曲成谴责,尽管这是非法的。因此,他的行为似乎是虚伪和虚假的。

但无论他是否真诚,根据摩西律法,这种行为都是大祭司所禁止的。讽刺的是,该亚法愤怒地撕破圣衣,似乎犯下了他和议会在过去一个多小时里试图谴责耶稣的罪行-亵渎上帝圣殿的圣物[规则 14:亵渎]。

此外,在整个针对耶稣的阴谋中,他的敌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可以证明他有罪的具体指控 [规则 7:缺乏指控]。但此时,该亚法捏造了一个 [规则 11:假证]。而且是大祭司自己发起了指控 [规则 2:中立;规则 12:不当起诉]。作为耶稣的审判者,所有这些事情都违反了他的司法程序。

但对于大祭司来说,他违法与否无关。该亚法的司法表演只是试图基于情感和政治噱头来定耶稣的罪,而不是基于法律规则。对他来说,唯一重要的是将耶稣判处死刑

为此,该亚法问公会: “我们还需要什么证人呢?看哪,你们现在已经听到了亵渎的话;你们觉得怎么样?” (第 65b-66a 节)。

该亚法对犹太公会说:“我们还需要什么证人? ”其本意是“你们自己听到了这种亵渎的话,现在是谴责耶稣的时候了。”

但它还有另一层含义(也许是非预期的):“为什么我们需要遵守要求两名证人并禁止法官在他们审理的审判中作证的法律?”

该亚法的反问,相当于宣布他们不需要任何法律证据就可以给耶稣定罪[规则9:缺乏证据]。

大祭司的后续声明:看哪,你们听见了这些亵渎的话,你们觉得怎么样?是在要求他们为了定耶稣的罪而放弃司法标准大祭司指示公会作为他们正在裁决的案件的证人-犹太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规则 2:中立;规则 12:不当起诉(法官不能担任证人)]。

大祭司本应是法庭秩序的守护者和化身,但他却表现得歇斯底里,要求议会无视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更糟糕的是,公会中没有人愿意权衡耶稣宣称的证据[规则 15:忽略证据]。他们手头有支持耶稣是弥赛亚的证据。支持他宣称的证据包括:

  • 他在摩西律法方面的美德(马太福音5:17)
  • 他的无数神迹奇事证实了他的主张(约翰福音 5:36)
  • 他实现了弥赛亚的预言(约翰福音5:39)

这些证据如果考虑在内,就可以向他们表明耶稣就是他自称的那个人。然而,这些犹太领袖们盲目地认为耶稣亵渎了神,因为这是他们预先确定的结论[规则 3:作弊]。他们预先判断耶稣不可能是他自称的那个人。这个结论是基于他们傲慢的骄傲、强烈的怨恨和对耶稣的盲目仇恨

5. 判决
(马太福音 26:66b)

在没有权衡任何对耶稣有利的证据或他们所高度重视的律法的情况下,犹太公会回答他们的大祭司 “他该死!” (马太福音 26:66b)。

一举之下,该亚法成功地说服了议会,让他们无视律法,疯狂地谴责耶稣

经过长时间的审讯,大量的伪证,以及非法的即兴发挥,一场没有计划,没有组织,以无罪判决为基础的秘密审判终于达到了其邪恶的目的。

马可明确指出判决是一致的(正如马太所暗示的):

“他们判他死刑。”
(马可福音 14:64)

这一一致裁决应验了以赛亚的预言:没有人会抗议基督/弥赛亚在审判中受到压迫或被不公正地处死的方式

“他因受欺压和审判被夺去;
至于他的那一代人,谁考虑过(即“没有人抱怨”)
他从活人之地被剪除。”
(以赛亚书 53:8上)

一致的裁决也预言性地应验了弥赛亚诗篇中的一句话:

“我惊慌地说,
“所有人都是骗子。”
(诗篇 116:11)

该委员会的回应至少违反了三项法律:

  • 【规则八:缺乏防守】
  • 【规则16:错误判决】
  • 【规则17:快速判决】

首先(再次强调),没有人为耶稣辩护,也没有人为他的案子说一句话。

其次,与许多西方司法法典要求所有陪审团审判都必须一致决定不同,根据犹太法典,任何一致的有罪判决都会自动导致被告无罪释放[规则 16:有缺陷的判决]。

犹太人的判决要求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以多数票决定有罪判决,但并非一致通过。至少有一名法官必须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有两个原因:

  1. 每次司法审议中都必须有仁慈的因素(出埃及记 34:5-7;撒迦利亚书 7:9)。
  2. 犹太人还认为,一致定罪意味着存在针对被告的阴谋,因为法官们每次都会宣布他们的判决,从最年轻的法官开始。如果所有 23 名(或更多)法官都独立投票判定有罪,则意味着存在串谋。

判决有误不仅因为全票通过,而且似乎也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有序、独立地进行。没有记录表明投票是逐一进行的。相反,马太和马可描述的场景表明,投票是在愤怒的狂怒中一齐喊出来的。

判决和判刑似乎是一起进行的,而它们本应分开审议和决定。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犹太法律明确要求在判定被告有罪的第二天判处死刑。在耶稣宗教审判中,它们不仅没有在定罪和判处死刑之间必要的一天内判处死刑,而且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判处死刑也是不恰当的[规则 17:草率判刑]。

尽管议会未能判处耶稣亵渎圣殿的罪名成立,这样他们就有机会避免罗马的审判和定罪,从而将耶稣处死,但他们仍然做出了他们想要的判决

然而,由于这次审判是在半夜进行的,而且是在该亚法的家中,因此它没有任何合法性。因此,在他们耶稣送交彼拉多之前,还需要进行另一场宗教审判。但他们必须等到第二天早上,耶稣的正式宗教审判才能在圣殿场地上批准的法庭开始(马太福音 27:1;马可福音 15:1;路加福音 22:66-71)。

在那次审判中,他们会使用与这次相同的论据,以便迅速定罪。与此同时,他们必须准备新的民事论据,以说服罗马巡抚彼拉多,耶稣是一个罪有应得的罪犯

有关耶稣受审期间所违背的原则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审判,第四部分。被违反的司法原则。

有关耶稣受审期间所违反的其他律法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受审,第五部分。被违反的实践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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